未开发票不能拒付工程款-宜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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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506民初314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1年1月25日,被告宜昌某有有限公司与湖北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龙泉镇双泉村土峡线至竹林坑道路改造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总承包合同》,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约定被告将"龙泉镇双泉村土峡线至竹林坑道路改造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建设项目发包给湖北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工期为120天;合同价格为21661800元。合同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7.3.2条费用支付方式约定"进度款支付:按月支付当期形象进度款,进度款按照承包人递交的报告经监理人及发包人审核结果的80%支付,工程结算经审计后提交完整的工程资料至发包人后,支付至审计结果的97%,剩余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时间支付。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款申请单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合同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当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2022年4月28日,该项目经多方验收合格,并签字盖章。2024年1月22日,被告宜昌某有有限公司与湖北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审核确认表》,双方确认案涉项目审核核实价为22658386.38元。截止起诉时湖北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仅向被告开具工程款增值税专用发票21657098.49元。
2024年4月28日,湖北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枝江某设有限公司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约定将湖北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宜昌某有有限公司享有的承包"龙泉镇双泉村土峡线至竹林坑道路改造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的部分债权总计3946128.99元移转给枝江某设有限公司,同时约定将湖北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上述项目投入产生的除对宜昌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债务以外的全部债务一并移转给枝江某设有限公司,并在同日取得17家债权单位的同意。另湖北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有多笔债务未清偿,经法院判决后尚未执行完毕。
法院判决结果:被告宜昌某有有限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枝江某设有限公司支付3946128.99元工程款,并从2024年8月2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的核心在于:即使承包方没有开具全部发票,发包方也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法院明确指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承包方的法定义务,但这只是"从给付义务",而支付工程款是发包方的"主给付义务",两者不是对等关系。就像你去饭店吃饭,不能因为服务员没给你递纸巾,你就拒绝付餐费一样简单。
对企业的重要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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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不是"挡箭牌":许多企业误以为"没开发票就不付钱"是天经地义,但本案清楚告诉我们:开发票只是工程款支付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不是付款的前提条件。作为发包方,即使对方没开发票,只要工程合格、已验收,就应当按时付款,否则可能要多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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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要合法合规:本案中,湖北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把债权转给枝江某设有限公司,虽然公司有其他债务未清偿,但法院认为只要没进入破产程序,这种转让就是有效的。但提醒企业:做债权转让时,一定要规范操作,做好通知债务人的工作,避免程序瑕疵导致转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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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要写清楚:如果发包方真的想把"开发票"作为付款条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写成"先开发票后付款"这样的具体条款,不能只简单提一句"提交合格发票"。否则,法院很可能认为这只是普通义务,不是付款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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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验收后及时结算:本案中工程2022年4月就验收合格了,但直到2024年1月才做造价确认,这给了双方很多争议空间。建议企业在工程验收后尽快完成结算审计,避免拖延导致账目不清、纠纷增多。
企业实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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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发包方: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当主动催促承包方提交结算资料,及时组织审计,不要以"对方没开发票"为由拖延付款。如果确实需要发票才能走财务流程,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票是付款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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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承包方:虽然没开发票不能成为拒付理由,但还是应当及时开具发票,避免给发包方留下拖延付款的借口。同时,如果要转让债权,务必取得其他债权人的同意,并规范通知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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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时:双方都应重视付款条款的约定,把"什么时间、什么条件下付款"写得清清楚楚。特别是"形象进度款""结算款"等关键节点,要明确计算方式和支付时限,避免模糊表述。
记住:工程建设中,工程质量合格才是核心,发票只是配套义务。企业应当建立规范的工程款支付流程,既保障自身权益,也避免因小失大产生额外利息和诉讼成本。在经济下行期,更应诚信履约,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维护良好的商业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