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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展期后未还款担保人仍需承担连带责任-宜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9 宜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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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0)鄂0684民初118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8年1月4日,原告宜城中某富登村镇银行与被告何某、陈某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编号:199801180110012),约定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70万元人民币,借款使用期限12个月,从2018年1月4日至2019年1月3日,年利率为7.8%,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一次还本。为担保上述借款合同下的债权,原告宜城中某富登村镇银行与被告金某担保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19980118011001201),约定金某担保公司对上述借款合同下的全部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1月4日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70万元。该笔贷款到期前,被告何某、陈某因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向原告申请将该笔贷款进行展期,同时承诺在展期期间还款20万元。2019年1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贷款展期协议》(协议编号199801180110012-2),约定将尚未清偿的本金余额70万元自原到期日当日起展期至2020年1月3日(展期到期日)。展期到期后,被告何某、陈某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款,导致本案纠纷发生。

法院判决:何某、陈某需偿还银行本金68万余元及利息、罚息;金某担保公司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银行关于实现债权费用的请求。

三、核心风险提示:展期≠免责,企业借款必看三大教训

这个案例看似是"借钱不还被起诉"的老套路,但藏着一个企业最容易踩的坑——以为贷款展期就能"缓口气",结果连累担保人一起"背锅"。我们拆解三个关键教训,帮企业老板们避开雷区:

教训一:展期不是"免死金牌",反而可能加重责任
何某夫妇在第一次贷款到期前申请展期,还承诺"展期期间还20万",银行也同意了。但法院明确:展期只是延长还款时间,原合同义务一点没减少!结果展期到期后他们还是没还钱,不仅本金要照付,还得额外支付罚息2.5万元+复利(俗称"利滚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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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训二:担保人签字=无限连带责任,跑都跑不掉
金某担保公司只签了个《保证合同》,结果要为70多万债务"兜底"。法院判决写得明明白白:只要主债务人没还钱,银行可以直接找担保人要钱,不用等债务人"破产"。更关键的是,担保合同约定"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实现债权费用",所以担保人连罚息都得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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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训三:口头承诺不如一张纸,证据链断一环全盘输
银行起诉时,要求被告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比如律师费、差旅费),但法院直接驳回——因为没提供任何票据证明花了多少钱。反观银行胜诉的关键:5份证据链完整(借款合同→放款凭证→展期协议→欠款明细→担保合同),连"新旧账号对照表"这种细节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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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划重点:企业借钱就像"借雨伞"——晴天愿意借给你,下雨了就要立刻还。展期只是"多给半天时间",不是"不用还了"。老板们务必记住:合同条款是铠甲,证据链是盾牌,别等法院判了才后悔没早做准备

征和企业法律顾问提醒:本文基于真实案例改编,核心风险已通过企业常见场景简化。如遇具体问题,建议留存合同、沟通记录等材料,3个工作日内咨询专业律师(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注:文中何某、陈某、金某担保公司等名称已按司法文书规范匿名处理,不指向任何实际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