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未收全款出租人可能无法取回设备-松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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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2)鄂10民终3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7年6月5日深圳某元元公司与松滋市某兴印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ZYYHTHLA0091的《融资租赁合同》一份,在合同的附件一中约定,租赁物为2002年海德堡对开八色印刷机,租赁期限为36个月,租金总额为2987532元,租金分36期支付,第一期租金于起租后8个工作日支付,以后各期租金为每月对应起租日支付,先付后租。某兴公司应支付保证金375000元,出租人根据本合同附件二第四条支付货款时坐收。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留购租赁物,留购价款100元。《融资租赁合同》附件二为《租赁物买卖合同》,买卖货物的名称为2002年海德堡对开八色印刷机,价格为2500000元,深圳某元元公司在支付货款时坐扣租赁合同约定的保证金375000元。上述合同签订后深圳某元元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将2125000元支付给了某兴公司。某兴公司从2017年6月26日开始支付租金,共计支付租金1550844元,另外支付服务费90000元。
2002年海德堡对开八色印刷机(规格型号为SM102-8-P5-S;序列号为544528)是湖北某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锐公司)于2016年9月8日与朱某平签订买卖协议所购得,购买价格为345万元。某锐公司下欠朱某平货款68万元,朱某平向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5月8日江汉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调解结案。
2020年1月9日深圳某元元公司向某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数额为1623553.94元,其中全部未付租金1172062.25元,利息400291.69元,其他损失律师代理费50000元、担保费1200元。因深圳某元元公司就其债权在向管理人申报前已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管理人对其申报的债权暂时按某兴公司账面数额824809元进行了确认,并批注一审未终结。2020年11月2日深圳某元元公司又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撤回了起诉。一审于2020年1月16日以(2019)鄂1087破3号之一裁定书,裁定将某兴公司并入湖北某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2020年3月20日深圳某元元公司向管理人申请取回权,管理人未同意其取回,2020年3月26日深圳某元元公司对管理人不同意其取回进行回复,坚持自己具有取回权,但深圳某元元公司未就取回权向一审提起诉讼。经债权人会议讨论,形成了某锐公司、某兴公司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于2020年9月11日将该重整计划邮寄给了深圳某元元公司。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裁定,批准某锐公司、某兴公司制定的重整计划。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判决某兴公司支付深圳某元元公司50000元律师费,但驳回了深圳某元元公司要求取回租赁设备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企业应警惕的融资租赁合同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即使你作为出租人把设备租给别人,合同到期后对方没付清全款,你也可能拿不回设备!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我们来简单分析:
风险点一:合同条款前后矛盾埋下隐患
本案中,融资租赁合同正文第5.2条说"承租人必须付清所有租金才能获得设备所有权",但合同附件一却简单写"租期届满,承租人花100元就能买下设备"。当发生纠纷时,法院认为"附件是特别约定,应优先适用",结果出租人深圳某元元公司失去了设备所有权。
企业防范建议: 签订合同时务必检查全文一致性!正文和附件不能"打架"。建议明确约定:"承租人必须付清全部租金及费用后,才有权以100元留购设备",避免产生歧义。合同中最好写明"如正文与附件有冲突,以正文为准"或"附件是对正文的补充说明"。
风险点二:破产重整中取回设备难度大增
当承租人某兴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深圳某元元公司才想起要取回设备,但为时已晚。法院明确指出:在破产重整期间,取回权受到严格限制,尤其是当设备是企业继续经营所必需的关键设备时。
企业防范建议: 一旦发现客户经营困难或可能破产,要立即采取行动!不要等到破产程序启动后再主张权利。建议在合同中约定:"如承租人出现经营异常、拖欠租金超过X天或进入破产程序,出租人有权立即收回设备",并在日常经营中做好风险监控。
风险点三:申报债权与取回设备"只能二选一"
深圳某元元公司先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要求支付欠款),之后又想取回设备,法院认为这种做法自相矛盾。就像你不能既说"把钱还我",又说"把设备还我",因为租赁物本来就是你的保障。
企业防范建议: 面对违约客户,要尽早决定维权策略:是继续要租金,还是收回设备?一旦选择申报债权,就很难再要回设备。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出租人有权选择要求支付租金或收回设备,二者不冲突",并在发现违约后第一时间书面通知对方你的选择。
风险点四:已付大部分租金时取回设备很困难
本案中,法院认为某兴公司已经支付了约52%的租金(加上保证金和服务费实际支付了201万多元),属于"履行了大部分合同义务",如果允许出租人取回设备会"明显不公"。特别是设备价值远超欠款金额时,法院更倾向于保护承租人权益。
企业防范建议: 设计租金支付计划时,不要让前期支付比例过高。可以约定"前期支付比例低、后期支付比例高",确保在租期前期承租人只支付少量租金。同时,定期评估设备价值,确保设备残值不低于未收租金,避免出现"取回设备获利过多"的情况。
最后提醒: 融资租赁不是简单的"租设备",而是涉及所有权、债权、破产等多重法律关系。企业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务必做到:合同条款清晰一致、违约处理及时果断、破产风险提前防范。记住,法律保护的是"有准备的人",而不是"事后后悔的人"。定期请专业律师审查合同,把风险挡在门外,远比事后打官司更划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