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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无证车辆投保特别约定仍获保险赔偿 - 麻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麻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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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4)鄂1181民初429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24年6月1日,黄某驾驶悬挂"中航环卫117"编号环卫车沿老京广线由麻城市中馆驿镇往麻城市城区方向行驶,17时06分许,行驶至老京广线1122公里910米麻城市中馆驿镇返乡创业园路口,撞上横过道路受害人熊某驾驶的鄂J8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后环卫车将普通二轮摩托车及熊某推至对向车道,与对向周某驾驶的皖D6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受害人熊某当场死亡,黄某、周某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麻城市某医院于2024年6月1日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明受害人熊某于2024年6月1日死亡。2024年6月19日麻城市交通警察大队就本次交通事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受害人熊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周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2023年11月6日事故车辆"中航环117卫"垃圾车(车架号:***6922)在某联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其中第三者险金额为100万元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该环卫车没有有效行车证,但保单上特别约定注明了"本保险车辆无有效行车证,出险后以拓印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确认保险标的。"

事故车辆皖D6*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中某财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台支公司毛集营销服务部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该车辆登记车主为淮南某上有限公司,实际车主为周某。事故车辆"中航环117卫"垃圾车(车架号:6922)所有人为麻城市某下有限公司,黄某系麻城市某下有限公司雇佣司机,发生事故时是履行职务行为。麻城市某下有限公司垫付受害人费用计币45000元。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某联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359,711元;中某财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台支公司毛集营销服务部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18,100元;原告需返还麻城市某下有限公司垫付款45,000元。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例最值得关注的点是:麻城市某下有限公司的环卫车虽然没有有效行车证,但因为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已知此情况并在保单中特别约定"本保险车辆无有效行车证,出险后以拓印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确认保险标的",法院仍然判决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很多企业管理者可能会担心:没有有效行车证的车辆出了事故,保险公司是不是就不赔了?这个案例给出了明确答案:关键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在承保时已经知晓车辆无证的情况,并在合同中进行了特别约定。

对企业来说,这个案例提供了以下重要启示:

  1. 合法上路是基本前提,但特殊情况要妥善处理
    企业应确保所有运营车辆都拥有合法有效的行驶证。无证上路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但像本案中的环卫车等特种车辆,有时确实存在暂时无法办理正式行驶证的特殊情况。这时,企业不能心存侥幸,而应在投保时主动向保险公司说明情况,争取在保单中加入特别约定。

  2. 如实告知是保险理赔的生命线
    很多企业为了顺利投保,往往选择隐瞒车辆的真实情况。本案中,麻城市某下有限公司在投保时明确告知了车辆无有效行车证的情况,保险公司也接受了并在保单中特别约定,这才保障了后续的理赔权益。如果企业隐瞒了这一事实,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很可能拒绝赔偿。

  3. 特别约定条款要重视,写入合同才有效
    保险合同中的特别约定条款效力高于普通条款。本案中,正是由于保单上明确写了"本保险车辆无有效行车证,出险后以拓印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确认保险标的",法院才认定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企业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并理解合同条款,对于自身车辆的特殊情况,务必要求写入特别约定。

  4. 保留证据要像保护眼睛一样重视
    本案中,麻城市某下有限公司能够证明在投保时已告知保险公司车辆无证的情况,这是获得法院支持的关键证据。企业应保留好与保险公司的沟通记录、投保单、保单等所有相关文件。建议每次与保险公司沟通时都保留书面记录,重要事项通过邮件确认。

  5. 员工履职风险,企业要兜底
    法院认定黄某是麻城市某下有限公司的员工,事故发生时正在履行职务,因此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提醒企业:必须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和管理,购买足额的商业保险来转移风险。建议定期组织驾驶员安全培训,建立车辆使用登记制度,确保只有合格人员才能驾驶公司车辆。

  6. 挂靠车辆风险要明确界定
    本案中,淮南某上有限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登记车主,因原告未能证明其存在过错,法院判决其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提醒企业,如果是挂靠经营模式,要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各方责任,避免因他人过错而承担连带责任。

总结一下,企业如何避免类似风险: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即使车辆存在特殊情况,只要处理得当,仍然可以获得保险保障。但最根本的还是应该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车辆合法上路,这才是对企业最有利的风险防范措施。企业管理者要记住:保险不是万能的,合法合规才是最好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