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参与公司管理不必然构成劳动关系-麻城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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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4)鄂1181民初492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原告胡某林系项某(1971年2月1日出生)的配偶,原告项某娟系项某的女儿,原告项某志系项某的儿子。被告麻城某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橡胶和塑料制品业,自主申报的注册地址为麻城市镇村牌形地。该公司股东有五个人,其中项某持股比例50%,夏某武持股比例30%,高某持股比例10%,李某能及胡某跃持股比例均为5%,高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根据被告工商登记材料显示,项某职务为公司经理及财务负责人,项某亦是被告工商注册的委托代理人,负责核对登记材料、修改企业自备文件、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2023年5月9日,项某在位于麻城市镇村牌形地被告厂房建筑工地不远的河边开铲车铲沙子时车辆侧翻,引发大火导致项某不幸死亡。此时被告厂房在建设过程中,没有实际生产经营,被告公司由李某能管账,项某管现金及公司厂房建设事宜。被告没有与项某签订过劳动合同,没有为项某缴纳社会保险,也没有为项某发放过工资。2024年4月26日,三原告向麻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项某与麻城某材料有限公司2023年2月16日至2023年5月9日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仲裁委于2024年6月27日作出麻劳人仲裁字(2024)162号裁决书,裁决驳回三原告的仲裁申请。三原告对该裁决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三原告的亲属项某与被告麻城某材料有限公司自2023年2月16日至2023年5月9日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很多企业老板可能会疑惑:股东在公司里干活,还能算公司的员工吗?这个案子给出了明确答案——不一定!
项某作为麻城某材料有限公司持股50%的大股东,虽然在工商登记上被列为公司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也实际参与了厂房建设管理,但法院认为他和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什么呢?因为判断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关键看三点:有没有人身依附性、有没有经济从属性、有没有接受公司管理。
简单来说,就是:
- 公司是不是对这个人有管理权(比如要打卡考勤、遵守规章制度)?
- 这个人是不是靠工资生活(公司定期给他发工资)?
- 他工作是不是为了换取劳动报酬?
项某的情况是:
- 他是大股东,管钱管建厂是作为股东的管理行为,不是因为公司"管"他
- 公司没给他发过工资,也没交社保
- 他参与建厂是为了让自己的公司早点赚钱,增加自己的分红
- 工商登记上的职务只是注册需要,不是真正的劳动合同
这对企业老板们有什么警示呢?
风险防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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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清"老板身份"和"员工身份"
股东(特别是大股东)参与公司管理时,要明确是作为股东行使权利,还是作为员工提供劳动。如果股东确实要担任公司职务,应当签订正式的《高管聘用协议》,明确工作内容、薪酬标准等。 -
该签的合同不能少
即使是自家亲戚或合伙人,在公司任职也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我见过太多小企业老板觉得"都是自己人"就不签合同,结果出事后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反而要支付双倍工资赔偿。 -
薪酬支付要规范
如果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职务,应当区分"股东分红"和"劳动报酬"。劳动报酬要按月发放并制作工资表,缴纳社保;分红则应在公司盈利后按股权比例分配。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
初创期更要规范管理
很多企业在筹建阶段,股东都亲力亲为干活,但这时候最容易出问题。建议从公司注册开始就建立基本制度:谁负责什么工作、有没有薪酬、如何考勤等,最好形成书面记录。 -
特殊工种要持证上岗
本案中项某开铲车发生事故也很关键。企业要特别注意,即使股东本人操作特种设备,也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否则一旦出事,企业可能要承担重大责任。
记住:工商登记上的职务≠劳动关系!企业要避免"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模糊状态。股东可以当高管,但必须通过规范的聘用程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这样既能保护企业,也能保护股东自身权益——毕竟万一出事,有劳动合同和社保,才能获得应有的工伤保险待遇。
企业经营中,看似"省事"的做法往往埋下大隐患。花点小钱规范用工,远比事后支付高额赔偿划算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