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不得以事故责任比例拒赔全额车损 - 长丰保险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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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纠纷
案号:(2025)皖0121民初289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2024年3月13日20时20分,驾驶人甘某驾驶的豫Q1××号小型轿车沿S12滁新高速由东向西行驶至上行线125KM附近,车辆右侧前部与行驶的曹某驾驶的豫A7××号小型轿车左侧后部发生碰刮,碰刮后豫Q1××号小型轿车停于超车道上,豫A7××号小型轿车停于行车道上。20时34分左右张某(载:张某良)驾驶浙EJ××号轻型多用途货车同向行驶至此,浙EJ××号轻型多用途货车前部与发生交通事故的豫A7××号车尾部及位于该车尾部的曹某发生碰撞,致曹某、张某、张某良受伤,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合肥市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张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曹某、甘某共同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张某良无责任。车牌号为浙EJ××号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车损险,被保险人及行驶证车主均为原告湖州某公司,保险期间自2023年8月4日0时0分起至2024年8月3日24时0分止,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为106859.20元。后原告向被告申请保险理赔,因双方对案涉车辆损失无法达成一致,为此原告诉讼来院。本案诉前调解阶段,根据原告申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摇号确定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对浙EJ××号车辆损失进行评估鉴定。经鉴定,评估车辆损失为26548元,评估费3000元(已由原告支付)。另,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后,浙EJ××号车辆产生拖车费1800元。
法院判决结果:被告某保险公司支公司需在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州某公司车辆损失26548元、施救费1800元和鉴定费3000元。
三、风险提示与防范建议
核心观点:保险公司不能拿“事故责任比例”当借口少赔车损!
很多企业老板以为:“事故中我只有一半责任,保险公司就只赔一半损失。”但这个案子狠狠打了这个想法的脸!法院明确说:车损险是保“自己的车”,不是保“事故责任”。 保险公司必须先全额赔你修车的钱,之后他们自己再去找其他责任方要回那部分钱(比如案例中保险公司赔完后可以向曹某、甘某追偿50%)。
为什么企业要警惕这个风险?
- 常见陷阱:事故后保险公司常以“您只承担同等责任”为由,直接砍掉50%赔偿。企业若不懂法,可能忍气吞声接受,白白损失一半修车费。
- 关键漏洞:企业如果没保留证据(如评估报告、施救费发票),保险公司会以“金额虚高”“没发票”为由拒赔,最后企业维权困难。
企业三招防范风险,守住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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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保险时“看条款、问清楚”
- 重点查车损险是否包含“不计免赔”条款。如果没买这个附加险,保险公司可能按责任比例扣钱;但像本案这样买了基础车损险,法律也强制要求保险公司全额赔付(别被业务员忽悠!)。
- ✅ 行动建议:签合同前让保险公司书面确认“是否按责任比例扣减赔偿”,并保留沟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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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事故后“快行动、留证据”
- 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必须报案!同时做两件事:
- 拍现场视频+照片(包括三车位置、损坏部位);
- 要求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必须写明责任划分)。
- 如果保险公司对损失金额扯皮,立刻申请第三方评估(像案例中原告做的),评估费最终由保险公司买单!
- ✅ 行动建议:施救费、评估费发票随手拍存档,修车前让保险公司定损人员到场签字确认。
- 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必须报案!同时做两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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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拒赔时“硬气维权”
- 保险公司说“只赔50%”?直接甩出《保险法》第六十条:“保险人赔偿后可在责任范围内代位追偿”——意思是他们赔你全款后,自己去追其他责任方,和你无关!
- 如果保险公司拖着不赔,马上起诉。本案中原告赢了,连评估费、诉讼费都让保险公司全掏了。
- ✅ 行动建议:保存所有理赔沟通记录(电话录音、微信截图),必要时向银保监会投诉(12378热线)。
一句话总结:车损险就是“修车兜底险”,责任划分别管多复杂,保险公司都得先掏全款!企业只要证据齐全、敢较真,一分钱都不会少拿。下次出险,理直气壮说一句:“按法律,先全额赔,您追偿是您自己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