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工程结算单模糊但有辅助证据仍可获法院支持-长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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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0121民初826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9年9月20日,长丰县某乡人民政府(发包人)与原四川某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长丰县某乡某新村三期建设工程1标段(22#至36#共15栋多层)”发包给四川某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2020年9月10日,邵某以安徽某涂料有限公司名义与四川某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材料购销合同》,约定向某新村三期项目供应真石漆材料,单价3500元/吨,合同价款630000元。合同约定货款按施工节点每月支付80%,并扣留5%质保金(质保期两年)。2021年10月9日,四川某公司刘某对邵某出具《外墙油漆平方量》,确认邵某完成十五幢外墙油漆总工程量32333.94㎡,其中阳台百叶窗内1293.97㎡、一层外墙灰色小砖面5639.99㎡、二层到屋面墙面25399.98㎡。但结算单上的单价(15元/㎡、55元/㎡、39元/㎡)笔迹与其他内容不一致。邵某据此主张总工程款1320208.22元,扣除已支付的560000元,要求支付剩余760208.22元。2023年2月14日,四川某公司工作人员李某在“某项目”工作群中发送欠薪统计表,载明邵某(外墙真石漆)未付金额790202元。2024年2月6日,项目工程价款审定为38871557.95元,长丰县某乡人民政府已累计支付38871550元。四川某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30日更名为四川某公司。
法院判决:四川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邵某剩余工程款760202元及利息(以694191.9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0日起计息,2023年11月11日后以760202元为基数计息至付清日);驳回邵某对刘某和长丰县某乡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很常见:分包工程中,结算单写得不清不楚(比如单价模糊或笔迹不符),但只要有其他证据(比如工作群记录、付款凭证)能互相印证,法院照样会支持欠款金额! 四川某公司以为“结算单没写死单价就能赖账”,结果败诉了。原因很简单:邵某拿出了工作群里的欠薪统计表(显示未付79万元),和他主张的金额几乎一致,而四川某公司却拿不出反证。更关键的是,项目管理人员刘某的行为代表公司,个人不用担责;发包方长丰县某乡人民政府因已付清工程款,也无需兜底。
对企业来说,这案子敲响三记警钟,照着做就能少踩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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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和结算单必须“写明白、留痕迹”
很多企业图省事,口头约定单价或随便写个单子。但本案中,结算单单价笔迹不一致,差点让四川某公司翻车。正确做法:- 分包合同里白纸黑字写清工程量、单价、付款节点(比如“每月按进度付80%”),别用“参考市场价”这种模糊词。
- 结算时双方当场签字确认,最好附上施工照片、验收记录。像本案的工作群统计表能救命——企业平时用微信群沟通,记得把关键信息(如欠款金额)截图存档,这可是法院认可的“电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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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人员要“授权清晰、责任到人”
刘某自称是公司员工,法院直接判公司担责。很多小企业让亲戚朋友当“临时工头”,结果欠款纠纷全算到公司头上。正确做法:- 给项目经理发书面授权书,明确能签什么(比如“仅限验收工程量,不能定价”),避免个人乱承诺。
- 所有付款走公司账户,别用个人微信转钱(本案四川某公司用李某个人账户付了56万,反而成了欠款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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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别当“甩手掌柜”,分包方别当“老好人”
- 如果你是发包方(比如长丰县某乡政府): 付完工程款后,立刻要对方开收据并写明“款项已结清”。本案因付款记录完整(3887万 vs 审定3887万),法院直接判其免责。
- 如果你是分包方(比如邵某): 别等拖到2024年才打官司!工程一完工就催结算,超期不办要留微信、邮件催款记录。本案邵某因有工作群统计表,轻松锁定欠款金额。
一句话总结: 工程分包不是“人情账”,合同写清、证据留全、及时结算,才能避免钱没拿到还倒贴官司钱。企业主记住——省下签合同的半小时,可能赔掉几十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