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指定代理人签约,总承包方必须承担合同责任-宁国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19)皖1881民初3421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7年12月28日,被告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亚新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承建亚新某密炼中心土建工程项目,同时明确第三人杨某系被告指定的文件接收人、钟某系监理人指定的文件接收人、詹某系项目经理。2018年1月16日,被告与第三人文某飞公司、杨某签订《建设工程合作经营协议》,以收取管理费方式将亚新某密炼中心土建工程项目转包给第三人施工,协议附件"通用条款"第1.1栏约定被告项目工地指定代理人为杨某(被告管理人员),全面负责工程的组织、联络、管理、监督与协调工作。2018年5月27日,杨某与原告签订《塔吊租赁合同》,并由被告派驻工地的监督人员汪某加盖不含数字编码的被告印章,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QTZ50型塔式起重机用于亚新某密炼中心土建工程项目,租赁期暂定6个月,月租金7500元,租金开始计算日期以塔吊使用备案资料完成日开始计算,每月5日前以现金方式支付租金。同时第八条"违约责任"第1款载明"甲方(即本案被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付款,乙方(即本案原告)有权拒绝操作,且应赔偿乙方人民币200元/天"。合同签订前,2018年4月26日,案涉QTZ50型塔式起重机业经安装前告知,并经宁国市建设监督管理站备案,于2018年5月26日检测、验收合格。期间,第三人杨某多次作为被告施工方代表之一,参与亚新某密炼中心土建工程会议商榷。2018年12月3日,被告向亚新某公司出具《解除合同通知函》,通知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9年2月21日,经重新招投标,确定安徽省宁国市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为亚新某密炼中心复建工程的中标人。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安徽庐江某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宁国某城建筑机械安装服务有限公司塔式起重机租赁费67500元、违约金13500元,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很多企业以为把工程转包出去就"甩手掌柜"了,殊不知一个小小的"项目代理人"指定,就可能让你背上几十万的债务!宁国某城建筑机械公司之所以能胜诉,关键就在于被告安徽庐江某宇公司自己在《建设工程合作经营协议》里白纸黑字写明"杨某是被告项目工地指定代理人,全面负责工程管理"。
为什么总承包方要"背锅"?
简单说,法院认为:你既然公开指定杨某为项目代理人,允许他代表公司参加工程会议、接收文件,甚至让公司人员汪某配合他盖章,那供应商宁国某城公司就有理由相信杨某能代表你公司。即使你们内部签了转包协议,约定所有债务由文某飞公司承担,但这属于你们"家务事",不能用来坑害不知情的第三方供应商。就像你把房子租给别人开超市,如果默许租客挂你的营业执照,顾客买到假货,你作为房东也难辞其咎!
企业防范风险的3个实用建议:
-
慎用"项目代理人"头衔
工程项目中尽量避免在正式文件里写"指定XX为我方代理人"。如果必须委托现场负责人,应明确限定其权限范围(例如"仅负责现场协调,无权签订经济合同"),并在工地公示栏张贴授权书,写明"本项目所有采购合同必须经总公司盖章生效"。 -
印章管理要"双保险"
本案中被告吃了大亏:一方面允许汪某在租赁合同上盖章(虽然盖的是非备案章),另一方面又让杨某拿着"资料专用章"四处签字。建议:①项目部只配"资料专用章",并在章面刻"仅限技术资料使用"字样;②所有经济合同必须使用总公司备案公章,且每次用章需拍照留证。 -
转包后要"三及时"
如果确实需要将工程分包或转包,务必做到:①及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本项目实际施工方为XX公司";②及时在工地大门张贴告示;③及时要求实际施工方以自己名义对外签约。宁国法院特别强调:发包方不能以"工程已转包"为由推卸责任,除非能证明供应商签约时"明知且恶意"。
一句话提醒:
工程项目中,你给现场人员的每一项授权,都可能变成未来法院判决书里的"呈堂证供"。看似方便的小授权,背后可能藏着大风险。企业法务审查合同时,一定要像检查自家钱包一样仔细——别让一句"全面负责"的模糊表述,变成几十万真金白银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