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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未明确保证人约定,经营者不担连带责任-庐江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庐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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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124民初49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俞某是庐某(一家土菜馆)的经营者。2018年11月12日,卡某万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庐某签订了一份电子版的《商业保理确认书》和《商业保理协议书》。合同约定:庐某将其使用POS机、在线支付平台形成的应收账款248000元转让给卡某万利公司,卡某万利公司为此支付62000元融资款(扣除费用后实际到账60080元)。庐某需每月还款6505元。2018年11月13日,卡某万利公司向人民银行办理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但到2019年2月11日,庐某仅还款14475元(含本金10457元、手续费4018元),剩余49623元本金未还。

法院判决:庐某需向卡某万利公司支付49623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5.4%,从2019年2月12日起算),但驳回了要求俞某个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请求

三、企业如何防范类似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暴露了企业日常经营中最容易踩的“坑”:合同签了,钱给了,但关键责任没写清楚,最后人财两空。法院为什么判俞某不用还钱?核心就一句话:合同里没白纸黑字写明“俞某要担保”,他就不用替店铺背债

为什么俞某能“脱身”?企业必须记住三点

  1. 电子合同≠万无一失,但证据链要完整
    庐某辩称“没签过电子合同”,可法院为啥还认定合同有效?因为卡某万利公司拿出了铁证:钱打进了俞某本人的银行卡,还款也从这张卡扣的。这说明,电子合同有效与否,关键看“谁操作的”

    • 企业怎么做
      • 用电子签约时,必须保留操作痕迹(如短信验证码、人脸识别记录、操作IP地址);
      • 款项务必打入合同约定的对公账户或经营者本人账户,千万别走员工或第三方账户,否则像本案被告一样喊“有人冒名借款”,企业就百口莫辩。
  2. 老板≠天然担保人,不写清楚就是“白忙活”
    卡某万利公司以为“俞某是店铺老板,当然要负责”,但法院直接打脸:合同里没写“俞某是保证人”,他就是个普通经营者,不用替店铺欠债兜底。法律只认合同白纸黑字,不认“我以为”

    • 企业怎么做
      • 如果需要个人担保(比如让老板用房子、存款担保),必须在合同中单独加一条:“俞某(身份证号XXX)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让本人亲笔签字+按手印;
      • 千万别图省事:像本案只写“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却不写明谁是保证人,等于白纸一张。
  3. 违约金别“狮子大开口”,法院会直接砍价
    合同约定逾期违约金是“日万分之五”(年化约18.25%),但法院认为太高,直接降到15.4%。为啥?法律有规定: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就算“过高”,法院有权调低。

    • 企业怎么做
      • 设定违约金时参考银行贷款利率的1.3-1.5倍(目前约年化4.35%×1.5=6.5%),最高别超15%;
      • 如果业务风险高(比如对方常拖欠),可在合同里写明“按LPR利率的4倍计算”(当前约15.4%),这样法院大概率支持。

给企业的3条救命建议

总结:合同不是填空题,是“精准填坑题”。企业省了写担保条款的几行字,可能赔上几十万;多留个心眼做证据链,就能守住真金白银。下次签合同时,先问自己:“如果对方耍赖,我手里有几件铁证能打赢官司?” 没答案?赶紧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