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再追索权超过3个月时效出票人承兑人仍需担责-宁夏银川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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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案号:(2020)宁01民初2308号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8年5月25日,庐江县某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收到合肥市某旺商贸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1张,票号为1308100005141****198421396,出票日期为2018年5月24日,到期日为2018年11月24日。票据金额为10万元整。汇票出票人为宝塔盛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北京宝塔国某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出票当日承兑人宝塔石化集团财某有限公司办理了承兑,承诺汇票到期无条件付款。案涉汇票"可转让",并经北京宝塔国某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张家港科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市某旺商贸有限公司连续背书转让至庐江县某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庐江县某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将案涉票据背书转让至案外人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后,经连续背书,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最后持票人。因票据到期后,宝塔石化集团财某有限公司未予兑付,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庐江县某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索,庐江县某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清偿并签收票据。
法院最终判决:宝塔盛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某有限公司向庐江县某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10万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对其他被告的诉讼请求。
三、企业票据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隐藏着企业经常忽视的重大票据风险。让我们用大白话来解读其中的关键问题,帮您的企业避开这些"坑"。
1. 再追索权有"保质期",过了就失效
本案最关键的一点是:根据《票据法》规定,票据被追索人清偿后,向其前手再追索的权利只有3个月"保质期"。在这个案例中,原告于2019年7月18日清偿了票据,却等到2020年11月26日才起诉,已经远远超过了3个月的法定期限。
对企业的影响:当您的企业作为中间环节被前手追索而支付了票据款项后,务必记住——您只有3个月时间向更前面的背书人追要这笔钱。超过这个时间,您就失去了向除出票人、承兑人外其他前手追偿的权利。
2. 出票人和承兑人是"最后的保险"
虽然原告超过了3个月的再追索时效,但法院仍然判决出票人(宝塔盛某公司)和承兑人(宝塔石化集团财某公司)要承担责任。这是因为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就负有保证该汇票会被承兑和付款的责任;承兑人一旦承兑,就承诺到期必须无条件付款。
对企业的影响:作为出票人或承兑人,即使票据流转了很多手,您对最终持票人的付款责任是不能通过时效来免除的。作为持票人,即使超过了对前手的追索时效,仍然可以向出票人和承兑人主张权利。
3. "先刑后民"不总是能当"挡箭牌"
本案中,被告以"票据涉嫌经济犯罪"为由要求驳回起诉,但法院认为:如果票据纠纷与可能的经济犯罪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就不适用"先刑后民"原则。只要没有证据证明持票人是违法取得票据,票据纠纷就应当继续审理。
对企业的影响:企业收到票据后,应当审查票据来源是否合法,保留好交易凭证。一旦发生票据纠纷,不要轻易以为对方涉嫌犯罪就能免除自己的票据责任。
企业防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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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票据台账,设置时效提醒:企业财务部门应当对收到和背书的每一张票据建立台账,特别标注清偿日期,并设置3个月时效到期前的自动提醒,避免错过追索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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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选择交易对手:尽量与信誉良好的企业进行票据交易,特别是要关注出票人和承兑人的资质。像本案中的财务公司出现问题,导致所有持票人都面临无法兑付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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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完整交易证据链:确保每一笔背书转让都有对应的合同、发票、送货单等证据支持,形成完整的交易链条,以防被质疑票据取得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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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不同角色的责任:作为出票人或承兑人,要意识到自己承担的是"终极责任",不能因票据流转而免责;作为中间背书人,要牢记追索权的3个月时效,及时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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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票据无法兑付,及时行动:一旦发现票据到期无法兑付,应当立即向前手发出追索通知,并在法定期限内采取法律行动,不要拖延。
票据是企业经营中的重要支付工具,但也是法律风险的高发区。通过这个案例,我们看到,即使您已经向后手支付了票据款项,如果不及时向前手追索,也可能无法挽回损失。希望各企业能够引以为戒,在享受票据便利的同时,也做好风险防范工作。记住:3个月的再追索时效,是企业票据管理中绝对不能忽视的生命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