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岁以上员工入职不构成劳动关系-界首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0)皖1282民初543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卜某,男,1957年8月13日出生,声称于2018年11月到界首市某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月工资1700元。卜某称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拖欠2019年1月至3月工资5100元,且在2019年3月底通知其不用再上班后,未支付经济补偿金。2020年5月,卜某向界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申请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
法院查明,卜某在2018年11月到该公司工作时已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20年5月,卜某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不予受理。2020年6月,卜某等十余人提起诉讼后又撤回起诉。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卜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认为其与界首市某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一个关键点:60岁以上老人入职,企业与他们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这看似只是称呼不同,却对企业责任有着天壤之别!
为什么60岁以上员工不算"劳动者"?
按照法律规定,男性满60周岁就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本案中,卜某入职时已经60多岁,属于"已过法定退休年龄初次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情形。法院依据安徽省高院指导意见明确规定:这种情况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这意味着什么?
- 企业不用给他交社保(因为劳动关系才需要交)
- 辞退时不用给经济补偿金(劳动法规定的"N+1"不适用)
- 拖欠工资不用付双倍赔偿(劳动法规定拖欠工资要付赔偿金)
但要注意:不是说企业就不用管了!劳务关系仍受《民法典》约束,企业仍需:
- 按时支付劳务报酬
- 保障工作安全
- 如发生工伤仍需赔偿
企业如何防范这类风险?(超实用建议)
1. 招聘时先查年龄,别等到出事才后悔
- 招保安、保洁等岗位时,务必核实身份证
- 男性超过60岁、女性超过50岁(工人岗)或55岁(干部岗)的,要特别注意
- 建议在入职登记表上明确标注"已确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 千万别签"劳动合同",要签"劳务协议"
- 给超龄员工签的必须是《劳务协议》而不是《劳动合同》
- 协议中要写清楚:"双方为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 明确约定工作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时间、安全责任等
- 附上员工身份证复印件,注明"已确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3. 买好商业保险,别省小钱惹大祸
- 虽然不用交社保,但必须购买商业意外险
- 建议保额不低于100万元(很多企业只买几十万,出事后不够赔)
- 每月检查保险是否有效,别等到员工受伤才发现保险过期
4. 工资发放要留痕,避免"拖欠"纠纷
- 劳务报酬也要按时发,建议通过银行转账
- 发放时让员工签收,保留凭证至少2年
- 如果临时调整工作,要书面确认报酬变化
5. 管理方式要区分,别混同对待
- 超龄员工不要纳入正式员工考勤系统
- 不适用员工手册中的奖惩规定(可单独制定劳务人员管理规范)
- 避免使用"辞退""开除"等劳动法术语,改用"终止劳务"
真实教训:这个案子为什么企业赢了?
被告公司之所以胜诉,关键就是抓住了"年龄"这个点。卜某入职时已超60岁,公司从未按正式员工管理他(没签合同、没交社保),法院自然认定是劳务关系。如果公司当初像管正式员工一样管他(比如用公司系统考勤、按月发工资条写"工资"而非"劳务费"),很可能就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要赔一大笔钱!
特别提醒
不同省份规定略有差异:
- 安徽、江苏等省明确:超龄初次就业按劳务关系
- 上海等地:已享受退休待遇的才按劳务关系
- 北京等地:超龄用工一般按劳务关系处理
建议: 企业在使用超龄员工前,务必咨询当地最新政策,别拿全国统一标准套用!
雇佣超龄员工是解决"用工荒"的好办法,但必须规范操作。记住:把"劳务协议"签清楚、把"商业保险"买到位、把"管理方式"区分开,就能既用好银发劳动力,又避免法律风险。千万别因小失大,为省几百元保险费,最后赔出几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