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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账后不及时解决质量异议将被视为认可结算金额-鸠江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含山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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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0207民初2011号(一审)、(2025)皖02民终2656号(二审)
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邵某桐向含山某有限公司供应商品沙多年。2021年4月5日,双方进行对账"甲(含山某有限公司)、乙(邵某桐)双方于2021年4月5日对账,乙方自2021年2月22日至2021年4月2日累计供货6,484.17吨,其中2021年3月29日至2021年4月3日累计供货1,600.16吨有质量问题暂不结算(待对方反馈意见后再作结算处理,累计金额138,243.28元)。截止2021年4月2日对账日累计结欠货款240,000元,另有质量问题的供货金额138,243.28元未结算,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2024年10月25日,邵某桐、含山某有限公司进行对账,"1.截止2024年10月31日,双方对账后,乙方(邵某桐)自2024年4月10日至2024年10月8日累计供货(沙)26,758.96吨,供货累计应付金额2,179,400元。截止2024年10月31日,甲方(含山某有限公司)累计付款给乙方金额1,479,000元,2024年10月31日现累计结欠货款700,400元。2.截止2024年4月10日原欠沙款1,120,000元。3.原大龙湾欠沙款70,000元。截止2024年10月31日以上累计欠款1,890,400元"。

2025年2月18日,邵某桐向含山某有限公司提交《对账函》及《对账单》,《对账函》载明2025年1月份含山某有限公司欠付邵某桐沙款116,518.4元。《对账单》载明2024年至2025年,邵某桐累计供货金额2,394,702.51元,含山某有限公司支付321,000元,尚欠邵某桐货款2,073,600元。含山某有限公司经理沈某签字确认并备注"吨位已核,付款明细等陈某,2025年2月份报账单相符一致确定欠款金额",含山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备注"春节期间没仔细对账到时以双方汇款凭证结算,暂以此结算"。后因含山某有限公司仅向邵某桐支付货款15万元,邵某桐诉至法院。

法院最终判决含山某有限公司支付邵某桐货款1,923,600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自2025年4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实际清偿之日。

三、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这起看似普通的买卖合同纠纷,实际上揭示了企业在日常经营中极易忽视的法律风险。通过分析判决,我们可以总结出几条实用建议:

1. 质量问题要及时处理,拖延等于放弃权利

含山某有限公司主张2021年对账时有一笔13万余元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暂不结算",但到2025年对账时仍没解决,想从总欠款中扣除。法院认为:既然在2021年已明确该部分"未结算",而在后续对账中双方都没再提这事,就视为双方已认可最终结算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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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付款时间必须白纸黑字,"行业惯例"未必有效

含山某有限公司声称双方有"对账后一年内付款"的行业惯例,但无法提供证据。法院指出:合同没约定付款时间的,买方应在收货时付款。很多老板觉得"大家都是这么做的"就是规矩,但打官司时没有证据等于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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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开发票不能成为拖欠货款的挡箭牌

本案中,含山某有限公司以邵某桐没足额开发票为由拒绝付款。但法院明确指出:支付货款是主合同义务,开发票只是附随义务,两者不对等。即使合同写了"先开票后付款",实践中也不能以此完全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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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账单签字要谨慎,"暂以此结算"暗藏风险

含山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对账单上备注"春节期间没仔细对账到时以双方汇款凭证结算,暂以此结算",看似留了后路,但后来拿不出相反证据。法院认为:签了字又提异议,得你自己证明对账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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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诉讼中"自认"可能一锤定音

本案关键点在于:含山某公司在答辩状中自认"交易总额756万余元,已付564万余元",与原告主张完全一致。法院据此直接认定欠款金额,连发票争议都不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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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这起案件告诉我们,买卖合同中的风险往往隐藏在日常交易细节中。企业老板不必成为法律专家,但要养成"重要事项留痕迹"的习惯:质量问题及时书面确认、付款时间写进合同、对账前仔细核对、诉讼材料谨慎提交。看似多花几分钟做的小事,可能避免日后几十万元的损失。记住: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企业风险防范的关键在于"及时"和"留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