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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保险合同违约金约定过高将被法院调低-肥西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7 肥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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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0123民初355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8年7月13日,韩某和与原告签订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投保单。同年7月17日,韩某和与原告签订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在该保险单中约定,保险金额为36859元;保险期间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清偿贷款全部本息之日止;保费为每月372元,每月支付;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贷款达到80天,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进行理赔;保险人理赔后,投保人需向保险人归还全部理赔款项和未付保费,从保险人理赔当天开始超过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险人归还上述全部款项的,则视为投保人违约;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从保险理赔当日开始计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险人缴纳违约金。同年7月17日,韩某和授权光大某行每月从其在光大某行的账户中划扣保险费至原告在光大某行的账户中。2018年7月18日,韩某和与光大某行签订个人贷款合同。合同约定,韩某和从光大某行贷款31000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从2018年7月18日至2021年7月18日;贷款利率为年利率7.6%;罚息利率为在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借款人在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本金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计收罚息,罚息自逾期之日起计收至当期应付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2018年7月19日,光大某行向韩某和发放贷款31000元。贷款发放后,韩某和按月向光大某行偿还贷款及向原告支付保费至2019年4月份。之后,韩某和再没有向光大某行偿还贷款,也没有向原告支付保费。截止2019年7月,韩某和尚欠光大某行贷款本息共计25246.9元。2019年7月8日,原告为韩某和向光大某行代为支付了贷款本息共计25246.9元。2019年7月12日,光大某行向原告出具《代偿债务与权益转让确认书》。

法院判决韩某和需向原告偿还理赔款25246.9元、保险费979.6元,合计26226.5元及违约金(以26226.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从2019年7月8日起算至款清之日止);同时驳回了原告要求韩某和配偶陈某承担共同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常识:企业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违约金不是越高越好,如果约定过高,法院有权进行调整,最终可能达不到企业预期的保护效果。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和韩某和约定的违约金是"每日千分之一",这看起来很高,似乎能有效约束借款人。但法院认为这一标准过高,最终将其调整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简单来说,原本按日千分之一计算,一年就是36.5%的高额违约金,而调整后大约只有5%-6%左右,相差非常大。法院这样做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我国法律规定,违约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不能过分高于实际损失。

对企业而言,这个案例提示我们以下几点风险防范措施:

  1. 合理设定违约金标准:企业在签订合同时,不要盲目追求高违约金。过高的违约金不仅不会得到法院全部支持,反而可能因被调整而影响合同的威慑力。建议参考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1.5倍来设定违约金,这样既合理又容易得到法院支持。

  2. 明确约定计算方式:在合同中清晰写明违约金的计算基数、起算时间和计算标准,避免模糊表述。比如本案中"以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的表述就很明确,但利率标准需要合理。

  3. 及时追索债权:当对方违约时,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法律行动。本案中保险公司在借款人逾期80天后就进行了理赔并启动诉讼,这种及时行动有助于减少损失。

  4. 夫妻共同债务需证据:本案中保险公司还要求借款人配偶承担责任,但因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被驳回。企业若想让配偶承担共同债务,必须提前收集结婚证、共同生活证明等证据,不能仅凭"听说是夫妻"就主张权利。

  5. 合同条款要合法合规:企业法务或法律顾问在起草合同时,要确保所有条款符合法律规定。一些看似对企业有利的"霸王条款",很可能在纠纷发生时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当重视合同管理,特别是对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的设定。建议在签订重要合同时,让专业法律人员进行审核,避免因条款设计不合理而导致权益受损。记住,一份好的合同不是让对方"不敢违约",而是即使发生违约,也能通过法律途径有效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