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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代偿后可追偿但违约金过高将被法院调整 - 肥西保险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肥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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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纠纷
案号:(2019)皖0123民初536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8年5月3日,丁某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某公司投保,要求该公司为其在光大银行潜山北路某支行的90000元贷款提供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该公司接受投保并签发保单。保单约定:被保险人为光大银行潜山北路某支行,投保人为丁某,保险期间自个人贷款合同项下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保险金额为99524.13元,保费每月缴纳1493.58元;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贷款达到80天,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保险人赔偿后,投保人需向保险人归还全部赔偿款项和未付保费。从保险人赔偿当日开始超过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险人归还全部赔偿款项,则视为投保人违约。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从保险人赔偿当日开始计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险人缴纳违约金等。2018年5月9日,丁某收到光大银行潜山北路某支行发放的贷款90000元,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完全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光大银行潜山北路某支行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某公司申请索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某公司按保证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光大银行潜山北路某支行支付理赔款80177.43元。光大银行潜山北路某支行收到理赔款后,向其出具《代偿债务与权益转让确认书》,载明:贵公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单项下的代偿款80177.43元已于2019年1月28日收到。另丁某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某公司支付保费7468.97元,尚欠至代偿之日2019年1月28日的保费5375.82元未付。

法院判决丁某需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某公司支付代偿款80177.43元、保险费5375.82元以及违约金(以85553.2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自2019年1月29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69元。但法院驳回了保险公司要求按每日1‰计算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认为该约定过高,依法进行了调整。

三、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是保险公司"赢了官司却没完全达到目的",其实给我们企业上了重要一课:合同约定不能"想当然",尤其是违约金条款。

想象一下,你借给朋友10万元,约定如果他不按时还钱,每天要多付你100元违约金。一年下来,如果他一直不还,违约金就高达3.65万元,相当于36.5%的年利率!这明显比银行贷款利息高多了,对吧?法院就是这么想的——保险公司和丁某约定的"每日1‰"违约金(年化36.5%)被认为太高了,最终只支持了约13.5%左右的利率(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

对企业来说,这个案子提示我们:

  1. 违约金不是越高越好。很多企业以为违约金定得越高越能震慑对方,但法律讲究"公平合理"。法院会看这个违约金是否与实际损失相当。建议违约金年化不要超过15%,或者直接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4倍"来约定,这样更容易被法院认可。

  2. 合同条款要"接地气"。本案中保险公司能成功追回代偿款和保费,是因为合同把"什么情况要赔"、"赔了之后怎么追"都写得清清楚楚。企业签合同时,特别是担保、保险这类业务,一定要用大白话把关键点写明白,避免"专业术语堆砌"导致理解分歧。

  3. 证据要像拼图一样完整。保险公司之所以胜诉,是因为他们提供了从投保单、贷款合同到代偿证明的完整证据链。企业平时就要养成好习惯:重要沟通留痕迹(比如邮件、微信记录),关键文件盖章存档,付款要有凭证。这些看似麻烦的小事,关键时刻能救大急。

  4. 发现风险要"快出手"。本案中保险公司在丁某违约80天后就启动了代偿和追偿程序。企业发现合作方有违约苗头,不要"再等等看",应该及时发函提醒、协商解决,实在不行早点走法律程序,避免损失扩大。

  5. 专业的事找专业人。保险公司这个合同应该是法务部门或律师起草的,但还是栽在了违约金条款上。建议企业在签重要合同前,让懂行的法律人士把把关,特别是涉及大额资金、长期合作的业务。花小钱买专业意见,往往能省下大笔诉讼费和时间成本。

记住:一份好合同不是"怎么狠怎么来",而是"既保障自己,又让对方觉得公平"。违约金条款就像弹簧——太松没约束力,太紧容易断。把握好这个度,才能让企业在商业合作中既安全又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