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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人不能以票据被法院冻结为由拒付合法持票人-宜都票据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宜都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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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票据纠纷
案号:(2020)鄂0581民初2167号
审理法院:宜都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河南某原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因与徐州某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有《玉米采购合同》,2020年1月22日,河南某原贸易公司作为出票人向徐州某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签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3张,单张票据金额为100000元,承兑人为河南某原贸易公司,收款人为徐州某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到期日2020年7月22日。河南某原粮食贸易公司出具汇票后徐州某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向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7月6日,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多次背书转让,被背书人依次为南京某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龙口市某泰通达五金经营部、烟台某昌商贸有限公司、宜昌某邦农资有限公司、宜昌某农会公司。2020年4月25日,宜都某农经营部与宜昌某农会公司签订《磷酸一铵购销合同》,合同总金额2000000元,宜都某农经营部依约供货后向宜昌某农会公司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2020年7月6日,宜昌某农会公司将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宜都某农经营部,用于支付货款。2020年7月22日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当日,宜都某农经营部向河南某原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提示付款,河南某原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以徐州某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涉债务纠纷,该票据已被法院冻结并通知止付为由拒绝付款。

江苏某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徐州某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菏泽某谷满仓粮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2日作出(2020)苏0305民初1058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江苏某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睢宁县某健粮食购销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3日作出(2020)苏0311执保361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江苏某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乌兰浩特铁西国家粮食储备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9日作出(2020)豫1325民初1180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均对案涉商业承兑汇票予以冻结,并通知河南某原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在汇票到期后停止支付或支付至人民法院指定的银行账户。

法院最终判决:河南某原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向宜都某农经营部支付票据金额30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2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日止的利息;宜昌某农会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河南某原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是:当企业作为出票人签发商业汇票后,即使该票据因前手债务纠纷被法院冻结,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向合法持票人付款。很多企业老板可能觉得:"我的票据已经被法院冻结了,凭什么还要我付款?"但法院的判决明确告诉我们: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出票人必须为自己的票据"买单"。

为什么企业会"踩坑"?

  1. 误解"法院冻结"的效力范围
    河南某原粮食贸易公司认为,既然法院冻结了票据,自己就必须"配合"冻结,不能付款。但实际上,法院冻结的是徐州某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前手)对票据的权利,而票据一旦合法转让,新的持票人(宜都某农经营部)就拥有了独立的票据权利。就像你把房子卖给别人后,虽然前房主欠债被法院查封了房子,但新业主已经合法取得产权,你不能以"前房主欠债"为由拒绝给新业主办房产证。

  2. 忽视票据的"独立性"和"无因性"
    票据最大的特点就是"独立"——它和基础交易(比如玉米买卖)是分开的。河南某原粮食贸易公司签发票据时,就等于向全世界承诺:"到期一定付款"。即使后来发现前手(徐州某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有问题,或者票据被其他法院冻结,也不能影响后面合法持票人的权利。这就像你给朋友开了一张"欠条",即使后来发现朋友用这张欠条做了违法的事,你作为欠条出具人,仍然要对善意的第三方负责。

  3. 错误理解"协助执行"的边界
    很多企业收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就吓得不敢付款,生怕得罪法院。但协助执行只针对特定对象(本案中是徐州某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而票据经过多次背书后,持票人已经变成完全无关的第三方(宜都某农经营部)。企业不能把"协助执行"当成"免死金牌",随意拒付合法持票人。

企业该如何防范此类风险?

1. 出票前:做好"风险体检"

2. 出票后:建立"票据台账"

3. 遇到"法院冻结":冷静三步走

4. 收到票据时:当个"精明买家"

最后划重点

企业用票据支付很方便,但千万别把票据当"挡箭牌"。签发票据=签发"无条件付款承诺书",只要持票人是合法取得票据,你就得付钱,管他前面有多少债务纠纷!建议企业财务和法务定期学习票据法规,重大交易前让专业律师把关。记住:在票据世界里,"不知情"不是拒付的理由,"配合法院"也不是挡箭牌——该付的钱,一分都不能少!

征和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风险提示:票据纠纷年均增长15%,2023年全国票据追索权案件超12万件。企业作为出票人、背书人或持票人,务必规范票据操作流程,避免因小失大。如需定制票据风险管理方案,欢迎联系本所企业法律顾问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