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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合同必须明确约定资金占用利率,否则追偿时可能少拿利息 - 宜都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14 宜都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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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1)鄂0581民初292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18年4月25日,宜都某浪陶瓷有限公司、宜都某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市支行签订《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小企业保证合同》,约定借款人宜都某浪陶瓷有限公司向贷款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市支行借款4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从2018年4月27日至2019年4月26日,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保证人宜都某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宜都某浪陶瓷有限公司的此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间届满之日后两年。2018年4月26日保证人宜都某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借款人宜都某浪陶瓷有限公司签订《委托保证合同》,约定如发生代偿,宜都某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要求宜都某浪陶瓷有限公司归还代偿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其他费用和损失等。同日,保证人宜都某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先后与吴某、吴某2、吴某3、宜昌某都陶瓷有限公司、谭某、裴某、姚某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上述个人和单位作为反担保人向保证人宜都某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共同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保证人宜都某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为借款人宜都某浪陶瓷有限公司清偿的全部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利、违约金和实现债权发费用等)以及宜都某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实现担保权利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咨询费、差旅费等),还包括应由借款人支付给保证人宜都某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代偿资金占用费,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代偿的全部债务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反担保保证合同》中还约定,如被担保的主债权同时存在抵押或者质押担保的,不论该抵(质)押物由主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宜都某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要求反担保人先承担保证责任,反担保人承诺不因此而提出抗辩。同日,宜都某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宜都某浪陶瓷有限公司签订《动产抵押反担保合同》,与吴某、吴某2分别签订《股权质押合同》,约定以宜都某浪陶瓷有限公司的机械设备3397台(套)提供反担保抵押,以吴某、吴某2所持宜都某浪陶瓷有限公司的股权(吴某76.75%、吴某223.25%)提供反担保质押,上述机械设备抵押和股权出质均办理了登记。

2018年4月27日贷款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市支行向借款人宜都某浪陶瓷有限公司发放了贷款,借款期限届满后,宜都某浪陶瓷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2021年4月22日保证人宜都某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贷款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市支行代偿借款本息4396635.62元。

另查明,宜都某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与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师代理费92939元,已经支付75%即69704元,余下25%约定案件执行完毕后支付。

法院判决结果:宜都某浪陶瓷有限公司需向宜都某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439万余元、律师费9万余元及按年利率3.85%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吴某等7名反担保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宜都某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抵押设备和质押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法院驳回了宜都某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要求按四倍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风险点:反担保合同中关于资金占用利率的约定必须明确、具体,且要在主合同中也予以明确约定,否则在追偿时可能面临利息损失。

让我们用一个简单的比喻来理解:假设你借给朋友10万元,约定如果他不按时还,要付给你"合理的利息"。结果他没还钱,你去法院告他,法官问"合理利息是多少"?由于你没具体约定,法官只能按法律规定给你一个较低的标准。这就是本案中宜都某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处境。

企业应特别注意以下风险防范措施

  1. 主合同与反担保合同约定要一致
    本案中,问题出在《委托保证合同》(主合同)只笼统说"有权要求支付利息",但没写具体利率是多少;而在《反担保保证合同》中虽然约定了"四倍利率",但这只对反担保人有效,对主债务人无效。就像借钱给朋友时,你只跟朋友说"要付利息",却跟担保人说"按四倍付",结果朋友赖账时,法院只能按最低标准判。

    正确做法:在《委托保证合同》中明确写明"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代偿的全部债务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确保主债务人也受此约束。

  2. 律师费约定要具体且有支付凭证
    本案中,宜都某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之所以能拿回9万多元律师费,是因为合同明确约定了"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且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和部分付款凭证。很多企业败诉就是因为只约定了"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但没具体写包括律师费,或者虽然约定了却拿不出付款凭证。

    正确做法:合同中明确写"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并在发生纠纷后及时保存付款凭证,哪怕只是部分付款也要保留证据。

  3. 多种担保方式要明确实现顺序
    本案中有个亮点:《反担保保证合同》明确约定"即使有抵押物,债权人也可以先找保证人要钱"。这非常聪明!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债务人自己提供了抵押物,债权人通常要先处置抵押物,不够的部分才能找保证人。但本案中因有明确约定,法院允许宜都某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直接找反担保人要钱,大大提高了追偿效率。

    正确做法:在签订反担保合同时,一定要加上"无论是否存在其他担保,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反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条款,避免"先物后人"的被动局面。

  4. 抵押质押必须及时办理登记
    本案中,宜都某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之所以能对设备和股权优先受偿,是因为及时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和股权出质登记。如果不登记,这些担保就可能变成"一纸空文"。

    正确做法:凡是涉及不动产、动产、股权等需要登记的担保,务必在合同签订后立即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不要因为"麻烦"或"关系好"而拖延。

作为企业法务或老板,您可能觉得"合同条款太细了,不重要",但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合同中的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影响几百万元的利息收入!宜都某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为合同约定不完善,原本可以按四倍利率收取的利息,最终只能按3.85%的低利率计算,损失巨大。

建议企业在签订担保、反担保合同时,务必做到"三明确":责任主体明确、权利义务明确、违约责任明确。特别是关于资金占用费、律师费等关键条款,宁可多花几分钟写清楚,也不要事后追悔莫及。

记住:法律不会因为您"没想到"或"以为应该这样"而偏袒您,它只看白纸黑字的合同约定。完善的合同不是不信任合作伙伴,而是对双方权益最好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