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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后签了放弃协议企业仍需支付就业补助金-宜都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9 宜都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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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案号:(2021)鄂05民终312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6年12月22日,廖某在宜都某浪有限公司车间工作时不慎被机器压伤右足。2017年1月16日经宜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工伤致残程度鉴定为9级。宜都某浪有限公司为廖某缴纳了工伤保险。2017年4月20日,宜都某浪有限公司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为由,向廖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此后,廖某仍然在宜都某浪有限公司处工作,公司继续给廖某发放工资。2018年1月18日,廖某出具了一份《关于廖某工伤事宜情况说明》,称"自愿与宜都某浪有限公司达成一致,自愿放弃所有条件"。廖某在该《情况说明》上签字。2021年2月7日之后,廖某再未到公司工作。廖某离职后,因工伤保险待遇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于2021年5月26日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由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宜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廖某的请求。宜都某浪有限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71110元。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但对企业用工管理有重要警示:工伤后即使员工签了"放弃协议",只要劳动关系实际存续,企业仍需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许多企业老板看到这里可能会困惑:"员工自己都签字放弃权利了,为什么还要赔钱?"关键点在于: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不是双方可以随意协商免除的。特别是像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这样的法定待遇,即使员工写了"自愿放弃",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

本案中,宜都某浪有限公司在2017年4月给廖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廖某也签了放弃协议。但问题在于,签完这些文件后,廖某依然在公司上班,公司也继续给他发工资。这说明双方的劳动关系根本没有真正解除!直到2021年2月,廖某才不再去公司上班,这才是真正的劳动关系终止时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条件是"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关系解除"。既然是2021年才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公司就必须支付这笔钱。而且因为劳动关系一直存续到2021年,廖某在2021年5月申请仲裁完全没有超过时效。

企业防范此类法律风险的3个实操建议:

  1. "解除"必须真解除,不能搞"假解除"
    企业千万不要以为出具了解除通知书、让员工签了字就万事大吉。如果员工继续上班、企业继续发工资,法律上仍视为劳动关系存续。要解除劳动关系,必须做到"人走、钱清、关系断"——员工不再提供劳动,企业停止发放工资,办理正式离职手续。

  2. 工伤待遇不能"一纸协议"免除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法律强制企业必须支付的,不是企业可以"大方"免除的福利。即使员工写了"自愿放弃",这种条款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企业不要心存侥幸让员工签这类协议,既违法又无效,还可能激化矛盾。

  3. 工伤处理要"三清":事实清、法律清、手续清

    • 事实清:员工是否真的不再上班?工资是否真的停发?社保是否停缴?
    • 法律清:了解清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各项待遇,特别是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计算标准
    • 手续清:解除劳动关系必须办理完备的离职手续,保留好相关证据

特别提醒:本案中企业还有一个误区,认为"我们一直给他安排工作,解决了他的就业问题,就不该再给就业补助金了"。但实际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受损的补偿,与企业是否继续雇佣无关。员工因工受伤导致劳动能力下降,即使继续在原单位工作,企业也应当支付这笔法定补偿。

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见过太多类似案例——企业以为签了协议就高枕无忧,结果几年后被员工告上法庭,不仅输了官司,还要额外承担诉讼费用。工伤待遇是法律的红线,企业必须严格依法执行,切勿心存侥幸。

记住:在劳动关系中,"形式"和"实质"必须一致。如果想真正解除劳动关系,就要做到真解除;如果继续用工,就要依法承担所有法定责任。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避免法律风险,保护企业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