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购房满足三条件可排除法院查封-荥阳执行异议之诉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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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号:(2021)豫0182民26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荥阳某农商行因与郑州宏某贸易有限公司、李聪、河南宏某置业有限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20年9月申请查封了位于荥阳市××路与××交叉口东南侧宏亚花园二期4号楼1单元5层502号房产。赵某提出异议,称其已于2020年4月5日与河南宏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房产,总价款780854元;2020年4月7日,赵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480000元,开发商出具了全额购房发票,并支付维修基金8751元,开发商将房屋交付给赵某;2020年10月13日,荥阳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出具了维修基金交付凭证。赵某名下虽有另一套房产(位于荥阳市益民街××南侧),但该房屋建于1996年,当时赵某尚未满十周岁,非其本人出资购买。
法院判决结果:驳回荥阳某农商行的诉讼请求,维持解除对该房产查封的裁定。
三、核心观点及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说白了就是:银行想查封开发商的房产还债,结果被买房人赵某“拦了下来”。法院为啥支持赵某?关键就三点:
- 查封前已签真实合同——赵某在法院查封前就和开发商签了购房合同并备案;
- 付了大半房款且住进去了——赵某付了超一半的房款(48万元转账+现金),还拿到了房子钥匙;
- 名下没其他“属于自己的”住房——赵某虽有另一套房,但那是他小时候家人买的,不能算他本人的“家”。
对企业敲响的警钟:
很多企业(尤其是银行、供应商等债权人)常以为“查封房产就能稳稳拿回钱”,但这案子暴露了大风险:如果房子已被真实卖出去,法院很可能“保护买房人”,让你的查封“打水漂”!
企业怎么避坑?记住这三条“保命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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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贷/合作前,先查“房子有没有主”
别光看房产证在谁名下!要查:- 是否有真实购房合同?(要求企业提供买卖记录)
- 买房人是否已付钱、装修入住?(实地看看有没有人住)
- 对方名下其他房是不是“真属于他”?(比如父母买的房不能算本人资产)
案例教训: 银行只查了房产登记,没核实赵某是否真住进去,结果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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盯紧“时间差”,别拖拖拉拉
法律给买房人留了“保护期”:签合同后90天内要办过户。如果开发商拖着不办,买房人能免责。但企业自己可不能拖!- 一旦发现债务人可能跑路,立刻申请查封(像本案中银行9月查封,但赵某4月已签合同);
- 封房时同步查“是否已销售”,别等半年后才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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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客户?多长个“心眼”
房企最易“一房多卖”:- 要求房企定期提供《销售清单》,确认抵押房是否“干净”;
- 合同里写明:“若隐瞒已售事实,房企赔双倍损失”;
- 重点盯维修基金、交房记录——这些都是买房人入住的“铁证”(本案中赵某靠维修基金凭证证明入住)。
最后划重点:
法院永远优先保护“真买房人”的生存权(比如住家房),而不是债权人的钱。企业要想保住财产,事前调查比事后打官司强十倍!下次签抵押合同时,多问一句:“这房子到底有没有人住?”,省得钱没要回,还白贴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