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书面合同供货也能主张货款-巩义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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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0181民初7987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某乙公司于2022年3月通过国能e购电子采购平台发布“焦化公司蒙西2022年3月水处理药剂询价通知单采购”项目招标公告(采购编号WZYC-WZXJ-2022030367),巩义某甲公司依法参与投标并提交报价文件。某乙公司所属某甲厂工作人员柳某与巩义某甲公司业务代表王某建立联系,明确要求巩义某甲公司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技术标准及投标报价供应部分水处理药剂。巩义某甲公司按照要求于2022年4月1日交付聚丙烯酰胺(阴离子)净重0.76吨,于2022年4月7日交付聚合硫酸铁净重4.4吨、木质活性炭净重7.12吨,货款总价为52,561.6元。2023年4月7日,某乙公司出具说明称,巩义某甲公司的药剂在水质较差时不能有效处理,但未支付上述已使用产品的货款。
法院判决:某乙公司需向巩义某甲公司支付货款52,561.6元,并从2025年8月6日起按年利率3.9%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日;同时,某乙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616元。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核心观点:企业通过实际接收并使用货物,即使未签订书面合同或未完成正式招标流程,也可能被认定为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必须支付货款。
本案中,某乙公司辩称“双方未中标、未签合同,只是试用关系,无需付款”,但法院认为:虽然招标未最终定标,但某乙公司主动联系供应商要求供货,并实际接收、使用了货物,这就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企业不能以“试用”或“流程未走完”为借口逃避付款责任。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某乙公司自己出具的说明承认“已使用产品”,这成了关键证据——用了货却不付钱,明显构成违约。
对企业的重要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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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答应+实际收货”就是合同,别心存侥幸!
很多企业以为“没签纸面合同就没事”,但法律看重的是实际行为。比如采购员微信说“先送点货试试”,供应商真把货送来了,你签收并用了,法院很可能认定合同已成立。本案中,某乙公司员工柳某直接要求按招标标准供货,供应商照做后,某乙公司就逃不掉付款责任。
防范建议:- 任何“试用”“临时采购”必须书面留痕!比如发邮件明确:“本次供货仅为样品测试,不视为采购承诺,测试后3日内未反馈即退回货物”。
- 收货时别随便签字!仓库人员要核对单据是否注明“试用”“无付款义务”,否则签收即代表认可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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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流程不规范=埋雷,务必闭环管理
某乙公司问题出在:招标挂网后,既不发中标通知,也不明确拒绝供应商,反而私下让对方供货。结果对方一告一个准——法院说“虽未中标,但后续行为已形成新合同”。
防范建议:- 招标结束后,无论是否中标,24小时内书面通知所有投标方。中标就发通知书,不中标就发拒标函,杜绝“拖着不回”。
- 电子采购平台操作要留痕:在国能e购等系统里,把“废标”“流标”状态及时更新,避免供应商误以为项目仍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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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有问题”不能当赖账理由,证据才是硬道理
某乙公司说“药剂处理水质不达标”,但只有一份单方面说明,没提供检测报告、沟通记录等证据,法院根本不认。用了货却拿不出质量问题的实锤,就得乖乖付钱。
防范建议:- 收到货后立即验货并书面反馈!比如24小时内发函:“经检测,XX成分超标(附检测报告),请3日内取回”。
- 试用期间全程留证:拍视频记录使用过程,保存水质检测数据。别等对方起诉了才说“当时觉得不行”,没证据等于没说。
总结:企业采购中,“先用了再说”是大忌!看似省事的操作,可能让公司背上数万元债务。牢记三点:该签的合同不拖拉,该退的货不拖延,该留的证不遗漏。规范每一步流程,比事后打官司省心百倍。
(注:文中“巩义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柳某”“王某”等均为化名,符合企业信息脱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