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宜都经济补偿金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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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经济补偿金纠纷
案号:(2016)鄂0581民初225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原告宜昌盛某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宜都分公司与被告李某的纠纷事实如下:
宜昌盛某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宜都分公司于2008年3月12日成立,李某于同年4月入职该公司,担任装车工。双方每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2014年12月31日签订的合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公司向李某出具解除合同通知书,称“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明确劳动合同于2015年12月31日终止。2016年1月2日,李某收到该通知。公司自2008年4月至2015年12月一直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李某2015年1月至12月的月平均工资为2391.30元。李某同意解除合同,但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因此发生争议。李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9130.4元。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起诉至法院,要求不支付该款项。
法院判决结果: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公司向李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9130.4元(按月平均工资2391.30元计算8个月)。
三、核心观点:企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将面临败诉风险
这个案例的核心问题很简单:当企业主动提出并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能不能不给经济补偿金?法院的答案很明确——不能。
为什么?因为法律有硬性规定:如果解除合同是企业先提出的,并且员工同意了,企业就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这就像“好聚好散”要有诚意一样,不能光说“我们谈好了”,却让员工空手走人。本案中,公司声称李某“自己找到新工作”“拒绝续签合同”,但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法院一查,双方劳动关系已持续近8年,公司单方面发了解除通知,却想赖掉补偿金,这明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对企业来说,这个教训很实用:
- “协商一致”不是挡箭牌:企业常误以为只要员工签字同意解除合同,就能省下补偿金。但关键要看谁先提出解除。如果是企业主动提议的(比如本案中公司发通知说“协商解除”),就必须支付补偿金;如果是员工自己不想干了,企业才不用付。
- 证据比嘴硬更重要:公司说李某“另谋高就”,但没提供聊天记录、新工作证明等材料,法院直接不信。以后遇到类似情况,务必保留书面证据,比如员工签字的离职说明或新单位录用通知。
- 补偿金计算别“抠门”:经济补偿金按员工工作年限和月工资算(每满1年付1个月工资)。本案李某工作7年8个月,法院按8个月计算(不足半年按0.5年,超半年按1年),公司少算一分钱都可能输官司。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 解除合同前先问“谁提的”:如果是企业因业务调整、岗位撤销等需要员工走人,必须提前规划补偿方案,别等员工闹上仲裁才后悔。
- 全程留痕:协商过程用书面记录(如会议纪要、确认书),让员工签字;解除通知写清原因和补偿条款,避免模糊表述。
- 算清再付:按当地法规计算补偿金(工作年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一次性付清并保留凭证。宁可多花小钱,也别惹上大麻烦——本案公司不仅付了1.9万元补偿金,还倒贴诉讼费和可能的利息。
说到底,企业用工不是“我说了算”,而是“法律说了算”。规范操作看似麻烦,实则省心省钱。遇到解除合同的事,花点时间咨询专业意见,远比事后打官司划算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