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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内必须有效主张权利否则担保人丧失追偿权-天门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天门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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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5)鄂96民终33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9年7月30日,天门某乙有限公司形成股东决议:同意提请天门某甲有限公司为天门某乙有限公司向天门农商行贷款提供担保,同意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某华及熊某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天门某甲有限公司与天门某乙有限公司达成谈判纪要:由天门某甲有限公司为天门某乙有限公司向天门农商行贷款5000000元提供担保,双方还就其他事项达成一致。同日,双方签订《委托担保合同》一份,对委托担保的定义、担保对象、担保费用及保证金、反担保约定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同时约定因天门某乙有限公司未履行主合同的约定导致天门某甲有限公司部分或全部承担担保责任的,天门某甲有限公司有权追偿,天门某乙有限公司无条件偿还天门某甲有限公司在《保证合同》项下所支付的款项,包括本金、利息、罚息等,并应按中国某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天门某甲有限公司支付利息,直至付清为止。

同日,天门某乙有限公司与天门农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5000000元,借款用途借新还旧,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4.35%,逾期借款的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实行按月结息,到期还本。同日,天门某甲有限公司与天门农商行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天门某甲有限公司为天门某乙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债务履行期届满次日起三年,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当日,熊某华、马某娥、熊某向天门某甲有限公司出具《反担保承诺书》,愿意以全部私有财产为上述借款向天门某甲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反担保的范围包括天门某甲有限公司基于上述保证合同为天门某乙有限公司代偿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代偿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以及代偿费用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实现追偿权所发生的费用等。反担保期间为本承诺函生效之日起至天门某甲有限公司为天门某乙有限公司代偿之日起另加三年,并约定本承诺函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和保证人的,不论物的担保或保证人是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天门某甲有限公司均有权要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合同签订后,天门农商行向天门某乙有限公司发放借款5000000元。借款到期后,天门某乙有限公司未能清偿借款。天门某甲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为天门某乙有限公司向天门农商行代偿借款本金4750000元,扣减天门某乙有限公司在办理委托担保手续时交纳的保证金750000元,实际代偿本金4000000元。2021年11月15日,天门某乙有限公司偿还天门某甲有限公司本金1865311.17元,尚欠本金2134688.83元。2022年7月14日,天门某甲有限公司与天门某戊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约定天门某甲有限公司将其拥有的对天门某乙有限公司的债权及项下权利转让给天门某戊有限公司,并于同年7月21日在《天门日报》刊登《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要求天门某乙有限公司、熊某华、马某娥、熊某履行还款义务。2024年5月24日,天门某甲有限公司与天门某戊有限公司再次在《天门日报》刊登《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要求天门某乙有限公司、熊某华、马某娥、熊某履行还款义务。

自2021年6月30日起至2021年11月14日止,以代偿本金4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四倍LPR即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为236133.33元,自2021年11月15日起至2022年7月13日止,以代偿本金2134688.8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为220074.56元,两项合计456207.89元,天门某乙有限公司、熊某华、马某娥、熊某均未偿还。

法院判决:天门某乙有限公司支付天门某甲有限公司资金占用利息456207.89元,熊某华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驳回了天门某甲有限公司要求马某娥、熊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天门某甲有限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定马某娥、熊某不承担保证责任。

三、核心观点及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核心问题:公告催收不等于有效主张权利

这个案件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常识:作为担保企业,在替客户偿还债务后,向反担保人追偿时,必须在"保证期间"内有效主张权利,否则即使你手握《反担保承诺书》,也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

本案中,天门某甲有限公司在2021年6月30日替天门某乙有限公司偿还了银行贷款,根据《反担保承诺书》约定,马某娥、熊某的保证期间是3年,即到2024年6月30日结束。天门某甲有限公司认为自己在2024年6月25日就起诉了,还在保证期内;又在2021年7月、2022年7月、2024年5月多次在《天门日报》上刊登催收公告,认为已经向马某娥、熊某主张了权利。

但法院认为:

  1. 法院实际立案时间是2024年11月1日,已超过保证期间(至2024年6月30日)
  2. 在《天门日报》刊登催收公告无效,因为:
    • 马某娥、熊某有明确的通讯地址和电话,不属于"下落不明"的情形
    • 《天门日报》只是地市级报纸,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国家级或省级有影响媒体"的标准
    • 他们还是本地人,甚至熊某还是银行员工,不可能"找不到人"

企业风险防范要点:

  1. 记住"保证期间"不是"诉讼时效"

    • 保证期间是"死线",不会因任何原因延长、中断
    • 本案中,天门某甲有限公司以为多次公告就能"延续"保证期间,这是重大误解
    • 小提示:保证期间通常从你代偿债务之日起算,记得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设置提醒
  2. 主张权利必须"有效送达"

    • 对有明确地址的保证人,必须通过邮寄、当面送达等可证明的方式主张权利
    • 拍下邮寄单据、保留签收记录,这是最简单的证据
    • 错误做法:以为在本地报纸登个公告就"万事大吉",本案就是教训
  3. 公告催收有条件限制

    • 仅适用于保证人"下落不明"的情形(需有派出所等证明)
    • 必须在"国家级或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发布(如《人民法院报》《湖北日报》)
    • 地市级报纸(如《天门日报》)基本无效
    • 小提示:企业员工更不能用公告方式催收,因为他们有工作单位,怎么可能"找不到"?
  4. 诉讼要"及时立案"

    • 不要以为"写了诉状就算数",必须以法院正式立案时间为准
    • 临近保证期间结束时,建议提前准备材料,直接到法院窗口提交
    • 保留好立案回执,这是关键证据

真实案例教训:
某建材公司曾因类似原因损失300万元。他们替客户担保后,客户跑路,反担保人是客户亲属。公司以为在县报登了催收公告就有效,结果诉讼时发现保证期间已过,反担保人无需担责。而县报公告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因为反担保人有明确住址且在当地居住。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记住:法律保护"勤勉"的权利人,但不保护"马虎"的权利人。担保追偿不是"有理就能赢",而是"有证据+在期限内"才能赢。企业作为担保人,替客户垫付资金后,必须像追讨自己的货款一样积极、规范地主张权利,否则可能血本无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