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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逾期支付结算佣金将面临四倍利息重罚-阳新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阳新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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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222民初658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0年4月20日,湖北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阳新某置业有限公司就“阳新-锦宏雅园项目”的宣传销售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200501”的代理销售合同。2021年3月10日,双方又就“阳新博悦府项目”的宣传销售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210309”的代理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湖北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2021年1月至2021年9月期间,完成销售250套房屋(扣除退房后剩余241套),产生佣金2,250,847元,阳新某置业有限公司已支付1,705,410元,剩余544,698元未结清。2023年9月,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阳新某置业有限公司按480,000元结算未结佣金,并在2023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若逾期付款,需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倍支付迟延履行金;付款后双方合同关系终止。2024年2月7日,阳新某置业有限公司仅支付200,000元,尚欠280,000元未付,且逾期未清偿剩余款项。

法院判决:阳新某置业有限公司在十日内支付剩余佣金28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280,000元为基数,按2023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自2023年10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同时驳回湖北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关于律师费、保全费等其他请求。

三、核心观点:结算协议不是“白纸黑字”,逾期付款代价大,遗留问题要“一次性清账”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给企业敲响了警钟:签了结算协议,不代表万事大吉。阳新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为“拖一拖”就能少付点钱,结果不仅本金要付,还得额外承担四倍利息的“重罚”。法院明确说,协议里白纸黑字写了“10月30日前付清”,到期没付就是违约,利息直接按四倍算——这比普通银行贷款利息高得多,28万元本金光利息就可能多出数万元。更关键的是,阳新某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对方拖欠员工佣金和进餐费”,但法院没采纳,因为协议里根本没提这些事,只能另打官司解决。这就像买菜时只说“付菜钱”,却没提“找零”,事后扯皮只能重新排队。

企业怎么防风险?记住三点:

  1. “算总账”时要算全账:签结算协议前,把所有可能的争议(比如员工工资、杂费、退房损失)一次性列清楚。本案中,阳新某置业有限公司如果当初在协议里加一句“扣除售楼人员进餐费32,190元”,就能直接抵扣,省去后续麻烦。别嫌啰嗦,多花10分钟写明白,能省下1年官司时间。
  2. “付款日”就是“高压线”:协议写的付款时间必须死守。本案利息按四倍LPR算,看似“银行同期利率”,实际年化可能超15%(2023年LPR约3.45%,四倍就是13.8%),远高于普通贷款。企业财务要设倒计时提醒,别让“临时周转困难”变成“巨额利息炸弹”。
  3. “签完字”不等于“没后患”:协议末尾务必写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本案因漏了这点,阳新某置业有限公司的额外主张被踢出本次诉讼,反而多花律师费打第二场官司。简单加一句“本协议为最终解决方案”,就能堵住漏洞。

一句话总结:结算不是终点,而是风险高发点。企业别把协议当“走过场”,该算的账算清、该守的时点守住,才能避免“小拖延”酿成“大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