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合同违约金按约定比例获法院支持企业需重视损失证据收集-安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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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案号:(2022)鄂0982民初310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2年10月4日,应城某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陆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尚公司")与沈某签订水岸华府15-2-3004号房屋装饰合同,约定沈某将自己位于安陆市××室××室内装修工程交给某尚公司施工,某尚公司承担设计、施工、安装、包工包料,装修工程总造价19万元。合同第七部分违约责任第5条约定"因单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合同总额的1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某尚公司为沈某出具了家居装饰工程报价表及平面设计图,沈某向某尚公司交付装修订金3000元。
2022年10月6日,某尚公司安排人员与沈某一起到物业公司办理了房屋装饰装修报备手续及自来水报装立户用水开通手续。同日上午9:38分,某尚公司安排人员在水岸华府15-2-3004号房屋举行开工仪式。
2022年10月7日沈某通知某尚公司不找该公司装修,又与其他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并于当日开始动工装修。某尚公司因沈某不履行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沈某赔偿损失60616元(包括开工仪式费用1400元,违约金19000元,设计费6716元,预期收益28500元等)。
法院判决:沈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尚公司支付违约金16000元(190000元×10%-3000元);驳回某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及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当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比例,且该比例未被证明"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时,法院通常会按照约定支持违约金请求,但企业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额外的实际损失。
具体来看,法院为什么支持了10%的违约金,却驳回了其他赔偿请求?关键点有三个:
第一,违约金约定得到了"有效保护"。沈某签约后仅3天就单方终止合同,明显违约。虽然她认为10%的违约金过高,但没能提供证据证明这个比例"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法院认为,双方签约时已经预见到违约后果,且沈某无法证明约定不合理,因此按合同支持了19000元违约金(扣除已付的3000元订金,实付16000元)。这提醒企业: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不是摆设,合理约定并保留对方违约证据,就能成为有力保障。
第二,其他损失"证据不足"被驳回。某尚公司主张的开工仪式费、设计费等额外损失没得到支持,原因很简单:要么证据不充分(如设计费按其他客户标准计算不被认可),要么无法证明与本案的直接关联。法院明确指出,因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某尚公司仅完成了少量准备工作,这些额外损失缺乏有效证明。
第三,订金可直接抵扣违约金。沈某已付的3000元订金被直接从违约金中扣除,减轻了她的实际支付金额。这说明在交易中,前期收到的款项性质要约定清楚,避免后续争议。
给企业的3个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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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约定要"有理有据"
不要随意约定过高违约金(如超过合同总额20%可能被认定为过高),建议参考行业惯例和可能产生的实际损失来设定。同时,在合同中明确写明"该违约金是双方经协商确定的合理补偿,不视为惩罚性条款",降低被法院调整的风险。 -
损失证据要"即时保存"
本案中某尚公司因设计费证据不足败诉。企业要养成习惯:- 任何前期工作(如设计、测量)都要保留书面记录和客户确认
- 费用支出保留正规发票,避免只有收据
- 与客户的重要沟通尽量通过书面(如微信、邮件)留存
特别提醒:设计方案不要直接套用模板,务必与客户房屋信息严格匹配,避免像本案中被告以"报价单房号错误"为由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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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定金要"性质明确"
- 收款时在收据中写明"此为订金,合同履行后转为工程款"或"此为定金,违约方无权要求返还"
- 建议收取定金(法律保障更强),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额20%
- 发生纠纷时,已收款项可直接抵扣违约金,减少企业损失
装修行业纠纷多发,但只要合同约定清晰、履约过程留痕、损失证明完备,企业完全能掌握主动权。记住: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更不支持"空口无凭"的索赔。从签第一份合同开始就做好风险防控,才能避免"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的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