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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内部人员代偿贷款后债权消灭企业不能再追偿-应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应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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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0)鄂09民再5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赵某需要偿还已到期的30000元银行贷款,遂让张某以个人名义向应城某行支行申请借款50000元。2012年9月28日,王某受赵某请托,与应城某行支行签署《同意担保承诺书》,约定为张某的50000元借款提供担保;李某作为王某的妻子在财产共有人栏签名。同日,银行工作人员刘某与应城某行支行签订《责任状》,承诺对张某的50000元借款承担“包发放、包管理、包收回、包赔偿”等“四包一挂”责任。2012年10月4日,张某与应城某行支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50000元,期限至2013年10月16日,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赵某另出具书面承诺,表示若张某未还款由其负责。2012年10月17日,应城某行支行向张某账户发放50000元借款。借款到期后,张某未还款。2013年12月31日,刘某作为“四包一挂”责任人,向应城某行支行支付张某所欠本息55093.95元(含本金50000元、利息等),银行收到后直接记账为“张某还本付息”。2015年5月,应城某行支行起诉张某、王某、李某、赵某,要求偿还借款本息。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驳回银行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法院认为,因刘某代偿行为已使银行债权实现,张某的借款债务及王某等人的担保责任均消灭,银行不能再向原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核心观点:企业内部人员代偿债务后,若直接记账为“债务人还款”,将导致债权消灭,企业丧失对外追偿权。

本案看似简单,实则给所有企业敲响警钟:当员工或内部人员替客户“兜底”还款时,企业若处理不当,可能白白损失追偿机会。法院认定,刘某作为银行员工,根据《责任状》自愿代张某还款,银行收到钱后直接记为“张某已还款”,这等于认可债务已履行完毕。债权没了,自然不能再找张某或担保人要钱——就像你替朋友还了债,债主收钱时说“这钱就是朋友还的”,事后就不能再找你朋友要第二遍。

对企业的重要风险提示:

  1. 别让“内部管理”变成“债权自杀”
    银行常要求员工签“四包一挂”等责任书,初衷是加强风控,但本案中,《责任状》写明“包赔偿”,员工真掏钱后,银行却把钱记成“客户还款”。这等于把内部管理行为直接等同于客户履约,导致债权消灭。企业教训:

    • 内部责任制度必须明确“代偿≠客户还款”!在协议中写清“员工代偿后,企业仍保留对原债务人的追偿权,员工有权向债务人追回款项”。
    • 财务记账时,严格区分“客户还款”和“员工代偿”。例如,记为“刘某代张某还款(待追偿)”,避免系统自动生成“债务已结清”。
  2. 三方协议是“安全绳”,千万别省略
    本案中,刘某代偿前未与张某、银行签三方协议,银行事后想追偿也无依据。企业操作建议:

    • 员工代偿时,立即补签三方协议:员工、企业、债务人共同确认“代偿行为不消灭原债务,企业可向债务人追偿,员工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 例:某制造企业销售员垫付客户货款时,应让客户签收《垫付确认书》,注明“此款由员工垫付,公司仍保留追偿权”。
  3. “双重履行”陷阱,企业必须提前堵漏
    法院强调:若允许银行既收员工钱又找客户要钱,就等于白赚两份钱,法律绝不支持。防范口诀:

    • 代偿前:在内部制度中写明“员工代偿后,企业须在3个工作日内向员工出具《债权转让证明》,将追偿权转移给员工”。
    • 代偿后:财务系统自动冻结对原债务人的追偿程序,改由员工自行追偿(企业可协助提供证据)。

总结: 企业千万别把“内部责任”当“万能药”!员工替客户擦屁股时,务必用协议、记账、流程三重防护,把“代偿”变成“过渡动作”,而非“债权终点”。否则,钱进了自己口袋,追偿权却飞了——赔了夫人又折兵。建议每年审查内部追偿制度,重点看是否明确区分“内部管理”与“外部债权”,避免重蹈本案覆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