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能以他人欠款为由扣留第三方应得款项-宁国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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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1881民初68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8年3月13日,宁国某瑞耐热钢有限公司(甲方)与干某、案外人陈某文(乙方)签订《协议》一份,约定:甲方将厂房、设备出租给乙方用于铸铁生产,租赁期限为五年,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止。乙方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另外再补偿三个月的租金给甲方。租金为税后每年70万元人民币(开票所产生的税金按实际发生额,由乙方承担),租金按年支付。租赁期间,乙方根据经营需要安排工作人员并与甲方确认具体人员的数量,身份信息及工作内容,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由乙方承担该部分人员的工资、社保等一切劳动保障待遇,乙方应在每月的10日前根据财会统计将费用汇至甲方账户,如发生劳动争议,乙方应当积极协调解决,如发生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累及甲方的,甲方在法律文书确认的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另向甲方交付保证金10万元,该款应于2018年8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乙方未发生违约情形,合同终止时该款全部退还乙方,如发生乙方违约或者其他本协议约定的情形的,该款充抵乙方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款,不足部分,乙方需用产品和设备做抵押,待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款了结清楚后方可运走。合同还就其他事项作了约定。
《协议》签订后,干某与陈某文入场经营。2021年10月2日,陈某文离场。2021年10月16日,宁国某瑞耐热钢有限公司对陈某文拖欠的款项进行对账,形成《宁国某瑞耐热钢有限公司与陈某文对账单》,2021年12月26日干某在该对账单签字。2022年1月21日,干某向宁国某瑞耐热钢有限公司提出提前解除合同的请求,双方经对账,形成《宁国某瑞耐热钢有限公司与干某对账单》一份,对账单载明:"……备注:1、1月份干某应付宁国某瑞耐热钢有限公司款778128.70元,减去已付款949923.72元,截止到2022年2月17日,干某多付宁国某瑞耐热钢有限公司226969.02元。2、干某车间所有设备及废钢折价人民币80000.00元,(部分税票、税款暂未了结,后附未开票清单)。3、陈某文欠宁国某瑞耐热钢有限公司款577083.90元(后附清单)。4、宁国某瑞耐热钢有限公司暂扣干某款306969.02元,待陈某文所有事件了结(含工伤),陈某文将所有欠款及费用全汇入宁国某瑞耐热钢有限公司后,宁国某瑞耐热钢有限公司将暂扣款退还给干某。"陈某文离场后,宁国某瑞耐热钢有限公司向其多次催讨欠款未果。
一审另查明,2022年2月14日,宁国某瑞耐热钢有限公司员工(股东)陈某芬通过微信向干某转账10000元,干某于2024年1月11日向陈某芬出具欠条一份,事由为"补原2022年欠条丢失"。
本案一审在诉前调解过程中,宁国某瑞耐热钢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7日以合同纠纷向一审法院起诉陈某文、干某,要求陈某文、干某向其支付欠款577083.90元及利息损失,案号为(2024)皖1881民初657号,因该案的审理结果影响本案的审理,2024年4月30日,一审法院依法作出(2024)皖1881民初689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现(2024)皖1881民初657号案件已审结,判决陈某文向宁国某瑞耐热钢有限公司支付307083.9元。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判决宁国某瑞耐热钢有限公司支付干某296969.02元;二审驳回宁国某瑞耐热钢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提示
这个案子讲了一个很常见的经营误区:一家企业因为和甲有纠纷,就扣着乙的钱不给。宁国某瑞耐热钢有限公司觉得干某和陈某文是一起租厂房的,就认为两人应该"连坐",于是在对账后扣下干某30多万,说要等陈某文把欠款结清后再还。结果法院认定,虽然两人签了同一份合同,但实际是分开经营的,干某不用为陈某文的欠款"背锅"。更关键的是,宁国某瑞耐热钢有限公司在长达三年多的时间里几乎没向陈某文追债,直到干某起诉才行动,这种"不作为"让"暂扣"变成了"恶意扣款"。
对企业特别重要的三点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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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同一份合同"不等于"责任连坐"
很多企业觉得"既然一起签字,就该一起负责",这是大错特错!本案中,法院查实两人是独立经营、分开核算的,宁国某瑞耐热钢有限公司自己平时也是分别和两人对账的。就像两家租客合租一套房,A欠了物业费,物业不能直接扣B的押金。企业一定要在合同里写清楚:是共同责任还是各自负责?如果是各自负责,必须保留独立核算的证据(如分别开票、独立转账记录)。 -
"暂扣款"不能无限期拖延
宁国某瑞耐热钢有限公司在对账单上写"等陈某文结清再还",看似双方同意,但法院认为这不合理。因为企业有义务积极追债——你不能一边说"等别人还钱",一边躺平不催债。本案中,从2021年底到2024年干某起诉,企业几乎没向陈某文追讨,这种消极态度让"暂扣"失去了合理性。简单说:如果你设置付款条件,就得主动推动条件达成,否则拖久了反而要赔钱。 -
对账单不是"免死金牌"
企业常以为"对方签字了就万事大吉",但法院会看签字是否真实自愿。本案中,干某辩称是为了拿到结算证明才被迫签字,而企业长期不还款的行为也印证了这点。如果你利用优势地位(比如对方急需结算单结款),强迫对方接受不平等条款,法院很可能认定无效。对账单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能有胁迫或显失公平。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 ✅ 区分主体签合同:多人合作时,尽量分别签订独立合同,明确各自责任。如果必须签同一份合同,在条款中写明"各方独立承担责任"。
- ✅ 设定明确期限:如需暂扣款项,必须约定具体期限(如"30日内未收到第三方付款则无条件支付"),避免用"待事件了结"等模糊表述。
- ✅ 积极行使权利:发现欠款后立即发催款函、保留沟通记录,超过3个月无进展就该起诉,别等对方告你才行动。
- ✅ 规范对账流程:对账时说明每项金额依据,给对方合理考虑时间,避免在对方急需文件时施压签字。
记住:企业维权要讲法律逻辑,不能"病急乱投医"。用A的欠款来扣B的钱,看似简单粗暴能解决问题,实际上会让企业从"受害者"变成"侵权者",不仅要退还钱款,还可能赔上诉讼费和信誉损失。规范经营、分清责任,才是长久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