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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私下承诺债务加入需承担连带责任-和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和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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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1)皖0523民初67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9年10月12日,安徽含山县某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和公司)与马鞍山某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东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某和公司向某东公司供应商品混凝土。后经结算,某和公司共供应商品混凝土1,855,720元,某东公司支付1,010,000元,尚欠845,720元未付。为此,某和公司于2020年9月向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0)皖0523民初3690号)。在诉讼过程中,某东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肖某与某和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肖某自愿加入上述债务,承诺共同偿还。某和公司遂撤诉,并支出律师费56,900元、诉讼费6,499元、诉讼保全担保费1,000元。但和解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肖某和某东公司均未履行,某和公司再次起诉。在本案中,某和公司又支出律师费39,2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1,650元。

法院判决结果:某东公司和肖某需共同支付货款845,7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5月5日起计算);肖某单独承担此前诉讼的律师费56,900元、诉讼费6,499元和担保费1,000元;某东公司和肖某共同承担本案律师费39,200元和担保费1,650元;驳回某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企业如何防范法律风险:债务加入不是“一句话”那么简单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一个企业常踩的“坑”:项目负责人私下拍胸脯说“我来还钱”,结果自己背上连带责任。法院为什么判肖某要和公司一起还钱?关键在于他签了“和解协议”,自愿加入债务。法律上这叫“债务加入”——相当于自己跳出来承诺“这钱我替他还”,一旦债权人同意,你就得和原债务人一起兜底。

对企业来说,这提示三大风险点:

  1. 项目负责人“乱承诺”可能拖垮个人:肖某作为现场负责人,以为签个和解协议能帮公司解围,却没意识到自己成了“共同债务人”。企业必须规范内部授权:在合同里明确写清“项目负责人无权代表公司承诺债务转移或加入”,所有重大决定必须经公司书面盖章。日常管理中,定期培训负责人哪些话能说、哪些不能说(比如“我来垫付”“我担保”这类口头承诺风险极高)。
  2. 和解协议不是“缓兵计”,而是“定时炸弹”:某和公司第一次起诉后,因肖某承诺还款就撤诉了,结果对方没兑现。企业遇到欠款别轻信“私下和解”——务必要求对方提供公司公章的书面协议,并注明“此协议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生效”。否则,就像肖某这样,个人承诺被当真,公司赖账时自己先“背锅”。
  3. 债权人也要留证据,避免“竹篮打水”:某和公司赢了官司,是因为保留了合同、和解协议、付款记录等全套证据。企业交易中务必养成习惯:每次送货让对方签收单,催款留微信/邮件记录,和解协议必须写清“还款人、金额、时间”,并让对方盖章或签字。别嫌麻烦,这些小动作能避免后期“说不清”。

一句话总结:项目负责人的“好心承诺”可能是企业法律风险的导火索。管好你的“签字权”,别让个人行为变成企业债务的“连环锁”。日常经营中,小事口头说,大事白纸黑字盖公章——这才是企业防风险的“金钟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