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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中工程款确认必须保留完整证据链-凤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凤台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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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0421民初41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3年7月6日,淮南某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集分公司与凤台县新集镇胡马社区村民委员会签订了胡马村村民安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为胡马搬迁户左区,工程内容为二层砖混结构房共计84户,竣工日期为2013年10月6日,工程价款1130万元(每平米690元)不含税金。后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街面房(28户)每户增加防盗门两樘,底层增加面砖,合计每平米增加20元。双方对于胡马搬迁建房面积进行了确定,南建54户计10807.34平方米,沿街建28户计5516.14平方米。2013年8月1日双方商定二层顶增加一层C25砼现浇板面,每户增加20000元。2014年10月18日双方商定门前道路低洼雨季施工困难,部分道路需用矸石回填,该回填费用6000元。2015年2月6日,双方还签订了胡马搬迁二期胡某志搬迁平房(三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价款40000元。2014年6月3日安徽大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凤台县新集镇胡马社区新区回填土工程作出审核报告,核定金额为213796.16元。2017年12月23日安徽大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淮南某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集分公司承建的凤台县新集镇胡马村村民安置工程变更项目结算进行审核,核定金额为79411.58元。工程竣工后,经审计、监理等单位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另查明,凤台县新集镇胡马社区村民委员会通过银行向淮南某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集分公司分11次转账:2013年9月24日转117万元,2014年1月23日转300万元,2014年9月16日转200万元,2014年12月25日转200万元,2015年2月17日转160万元,2015年9月22日转100万元,2016年2月5日转20万元,2016年8月12日转20万元,2017年1月26日转25万元,2018年2月9日转10万元,2018年3月15日转8万元,共计1160万元。

法院最终判决:凤台县新集镇胡马社区村民委员会需向淮南某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集分公司支付工程款1752731.74元,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简单说,原告原本主张欠款238万余元,但因部分付款证据不充分,法院只支持了175万余元。

三、核心风险提示:工程款确认不能"想当然",证据链必须完整

这个案子看似是"欠钱不还",实则暴露了企业最常见的法律风险:工程款支付与确认环节缺乏清晰证据。原告公司主张对方拖欠238万元,但法院只认定了175万元,差额部分就是因为无法证明"哪些钱是付给哪个工程的"。

企业必须警惕的3个关键风险点:

1. 工程款"混着付"等于埋雷
本案中,原告公司会计在法庭上说:"2015年那笔160万元里有60万是付给一期工程的"。但问题来了——银行转账记录只显示"付工程款",没写明具体对应哪个项目,村委会也不认可。结果法院直接把这60万算进了二期工程的已付款里,导致原告少要回60万元!
防范建议:每次收款必须备注"用途"!例如转账时写清"胡马村二期工程款(合同编号XXX)",或者让对方在付款凭证上手写确认。别嫌麻烦,一张纸能省几十万。

2. 增项工程"口头说"等于没说
工地常有这种情况:"老板,这里要加个防盗门,你签个字吧",对方随口说"行",但事后不认账。本案中,虽然法院认可了部分增项(如每户加2万元浇筑板),但如果只有口头约定没签字,很可能一分钱都拿不到
防范建议

3. 质量问题"事后扯皮"反伤己
村委会辩称"房子质量有问题,农户没入住",但拿不出检测报告等证据。法院直接说:"质量问题另案解决"。现实中,如果施工方不主动留痕,等对方突然甩出"质量问题",你连自证清白的机会都没有
防范建议

总结:钱要"算得清",更要"说得清"

工程干得好不代表钱能收得回。本案原告公司实际干了1335万元的活,却因证据漏洞损失63万元。企业要记住:合同是骨架,证据才是血肉。每一笔付款、每一次变更,都要像保存发票一样留好"证据身份证"。否则,赢了工程,却输在法庭上,岂不冤枉?

(注:为保护隐私,文中当事人姓名已做技术处理,公司名称按规范缩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