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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用个人账户收付款导致债务无法确认,企业务必规范财务流程-肥西破产债权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肥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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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案号:(2019)皖0123民初659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王某、何某系夫妻,王某系合肥市庆发木业有限公司兼职会计。尤某为合肥市庆发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安徽某望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王某提供的其个人账户银行交易明细(2010年9月9日至2015年12月21日),可认定自2010年9月9日至2011年2月28日,王某与尤某计发生往来14笔,其中王某向尤某转款9笔,合计金额130万元,尤某向王某转款5笔,合计金额593659.27元,两比相差706340.73元。2011年3月1日至2013年6月14日,王某与尤某共发生往来35笔,其中王某向尤某转款24笔,合计金额7460950元,尤某向王某转款11笔,合计金额2011570元,两比相差5449380元。尤某向何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款金额为230万元,借款人为安徽某望公司、尤某,落款时间为2013年6月14日,该借条上有安徽某望公司印章,但明显看出是先加盖印章,后书写内容。尤某向安徽某望公司申报的个人债权中包含了王某、何某申报的230万元债权,且尤某的个人债权已经安徽某望公司管理人初步审核通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无法证明230万元借款实际转入安徽某望公司账户,也无法说明这笔钱在银行流水中的具体出处;借条是事后补写且时间陈述前后矛盾;无法证明安徽某望公司在补写借条时知晓内容并愿意承担债务。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何某、王某的诉讼请求,不确认该230万元为安徽某望公司的破产债权。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

这个案子用血的教训告诉我们:公司法定代表人用个人账户收付款,就像把公司钱和自家钱混在一个钱包里,等到公司破产时,谁都分不清哪笔钱该谁还!

1. 公私账户不分,破产时"救命钱"变"糊涂账"

本案中,王某把所谓的"公司借款"直接打到尤某个人账户,而不是公司账户。这就好比你借钱给朋友开餐馆,却把钱转到他老婆的私人微信上,后来餐馆倒闭了,你说这钱是餐馆借的,可钱没进餐馆账啊!法院自然不会认可。更糟糕的是,尤某自己申报的个人债权里还包含了这230万元,等于他自己都搞不清是个人债务还是公司债务。

企业防范要点:

2. 借条后补像"先签名后填内容",法院根本不认

原告提供的230万元借条,表面看有公司盖章,但法院发现是"先盖章后写字",而且时间对不上。原告先是说不记得补写时间,后来又说是在2017年公司清算后补的,前后说法不一致。这就像是你写借条时先把"借款人"签好,再填借款金额,谁相信这是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当然不会认可这种漏洞百出的证据。

企业防范要点:

3. 破产不是"免债符",证据说了算

公司一旦进入破产程序,管理人会像考古学家一样,把每笔债务都挖个底朝天。本案中,原告只有与尤某个人的转账记录,没有证明这些钱用于公司经营的证据,法院自然不会认可这是公司债务。就像你声称借钱给公司建厂房,却拿不出厂房建设合同、发票等证据,谁能相信这笔钱真的用于公司了?

企业防范要点:

最后提醒: 有些老板觉得"走个人账户方便",省去了公司审批流程,殊不知这就像在财务上埋了颗定时炸弹。公司经营顺利时没事,一旦遇到资金困难或破产清算,这些不规范操作会让真正的公司债务无法确认,最终损害公司、债权人和股东三方利益。记住:公司钱进公司账,个人钱进个人账,账目清晰才是真省钱! 规范财务管理不是增加麻烦,而是为企业装上"防爆装置",关键时刻能救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