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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车事故中保险公司不能以无责车辆为由拒赔必要费用-肥西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肥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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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0123民初531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皖AD××**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原所有权人系合肥某通运输有限公司。2023年8月21日,合肥某通运输有限公司向中国人保合肥分公司处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257950元,保险期间:自2023年9月5日0时起至2024年9月4日24时止。2023年11月23日,该车辆过户至安徽某功公司名下。2023年11月30日,经安徽某功公司申请,中国人保合肥分公司同意自2023年12月1日起将该车辆的投保人、被保险人、车主、联系人变更为安徽某功公司,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024年3月31日9时许,王某驾驶皖AD××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合肥市方兴大道行驶至方兴大道与集贤路交口东50米处,撞到马某驾驶的皖A0××的轻型货车及墙体,皖A0××号车被撞前移又碰撞到徐某驾驶的皖A6××小型轿车,造成三车受损。事故发生后,肥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马某、徐某无责任。事发后,安徽某功公司将车辆送去维修,支付施救费2000元。

在诉讼过程中,经安徽某功公司申请,法院委托评估,评估意见为:本次事故,皖AD××**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损失金额为57915元。安徽某功公司支付评估费用5000元。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中国人保合肥分公司支付安徽某功公司车辆损失57915元、施救费2000元、评估费5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三、简单地论述案例的核心观点

很多企业老板一听到"保险纠纷"就头大,觉得打官司麻烦又不一定赢。但通过这个案例,我想告诉大家:只要操作规范,企业完全可以在与保险公司的纠纷中占得上风。以下几个关键点,企业一定要注意:

1. 车辆转让后,必须及时办理保险变更手续

本案中,合肥某通运输有限公司把车卖给安徽某功公司后,安徽某功公司马上向保险公司申请变更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信息,这一步非常关键!如果没及时变更,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完全可以"被保险人不符"为由拒赔。

企业风险防范建议

2. 多车事故中,保险公司不能随便说"无责车要先赔"

本案中,保险公司辩称另外两辆无责车的交强险应该先赔一部分,然后再由他们赔剩下的。但法院根本不认这个说法!理由很简单:保险公司拿不出证据证明那两辆无责车和损害结果有关系。

企业风险防范建议

3. 评估费、施救费这些"小钱",保险公司也得赔

保险公司经常说:"评估费、施救费是间接损失,不赔!"但法律规定,为确定损失花的合理费用,以及为防止损失扩大花的钱,保险公司都得承担。

企业风险防范建议

4. 驾驶证问题别被保险公司"吓住"

保险公司还说"原告没提供驾驶员的驾驶证",想以此拒赔。但法院根本不理这茬——因为交警事故认定书已经确认了责任,而且没说驾驶员有问题。

企业风险防范建议

总结:企业保险风险防范三步走

  1. 买保险时:看清条款,特别是"什么情况下不赔"的部分,有疑问当场问清楚
  2. 出险后:立即报警、保留证据、及时施救,别因小失大
  3. 理赔遇阻:收集好所有证据,该申请评估就申请,必要时走法律途径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保险公司不是"说了算",法律才是最终裁判。只要企业平时操作规范、证据齐全,面对不合理拒赔时,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千万别因为怕麻烦就放弃应得的赔偿,有时候几千元的评估费,能换来几万元的理赔款,这笔账怎么算都划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