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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支付不以发票开具为前提-肥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2 肥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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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0123民初61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2年8月,合肥某建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安徽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外墙保温及涂料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肥某建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万振紫蓬湾老街改造项目的外墙保温和屋面保温工程交由安徽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施工,工程总价约为1264000元,最终结算以实际施工面积乘以单价计算。关于付款,合同第五条约定:每幢单体楼保温施工结束时付该幢楼工程款总额的70%,保温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付至工程总额的90%,结算完成后付至工程总额的97%,余款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2年。工程款支付条件: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关于验收,合同约定外墙进行油漆工作开始即视为外墙保温验收合格。

合同签订后,安徽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施工。2023年1月20日,合肥某建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一份《紫蓬山老街改造项目》,承诺于2023年2月28日前支付工程款36万元,如未按时支付,按月2%利率支付违约金。2024年8月5日,经合肥某建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审核确定,案涉工程定案金额为515131元。合肥某建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支付工程款150000元。安徽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合肥某建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具了2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2022年11月24日,案涉工程外墙已进行了油漆工作。

法院判决:合肥某建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安徽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65131元;安徽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收到工程款后应向对方开具315131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肥某建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部分利息9322.5元;驳回安徽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企业风险防范建议

这个案子看似是简单的工程款纠纷,但对企业经营有非常重要的警示意义。核心问题是:企业能否以"对方没开发票"为理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法院给出了明确答案——不能!

为什么"没开发票"不能成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

在合同中,合肥某建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甲方)和安徽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约定"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当乙方只开了20万元发票,而甲方欠付365131元工程款时,甲方辩称"付款条件未成就"。但法院认为:

这就像你去餐厅吃饭,不能因为服务员没及时给发票就拒绝买单。正确的做法是:先付餐费,再要求开发票;如果餐厅不给发票,可以向税务部门投诉。

企业如何防范这类风险?

1. 对甲方(发包方)的提醒:

2. 对乙方(施工方)的提醒:

3. 双方都需注意:

小结:合同履行的"三个必须"

  1. 必须分清主次义务:支付工程款是"主菜",开发票是"配菜",不能因为配菜没上就不吃主菜。
  2. 必须写清验收标准:模糊的约定等于没约定,出问题时法院只能按常规推断,对企业不利。
  3. 必须保留过程证据:施工过程中的照片、沟通记录、付款凭证,都是将来维权的关键"证据链"。

企业在工程合同中,既要保护自身权益,也要诚信履约。特别提醒工程类企业:签合同时花1小时请专业人士把关,可能避免后期1年官司和几十万损失。记住,合同不是形式,而是企业经营的"安全带"——平时可能觉得麻烦,关键时刻能救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