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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质保金未到期及未按约定开票将影响工程款支付-肥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肥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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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0123民初1128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2年5月25日,安徽某乙公司与安徽某甲公司签订《CFG桩基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安徽某乙公司将其从合肥某丙公司承包的林语花园项目中CFG桩基基础工程分包给安徽某甲公司施工。暂定合同总价为3758297.4元。付款方式为:无预付工程款;当安徽某甲公司完成每栋楼CFG桩施工任务之日起30日内安徽某乙公司结付已完成该楼栋CFG桩的工程量结算款的50%;当该楼栋CFG桩经相关检测部门检测满足图纸设计要求且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之日起30日内结付已验收合格该栋房CFG结算款的30%;安徽某甲公司完成本项目范围内全部CFG桩施工工作退场后一个月内结付实际完成工程结算总价款的10%,此时安徽某乙公司结付给安徽某甲公司工程款应达到总结算价款的90%;剩余工程结算价款的10%作为质保金在工程结算满二年后一次性无息付清。合同还约定,安徽某甲公司必须按照安徽某乙公司的工程款支付审批流程申请支付工程款,每次付款前需提供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认可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9%),否则付款时间顺延,安徽某乙公司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安徽某甲公司施工完成后,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2024年7月1日,双方进行最终结算,确定工程款总额为4250000元。安徽某乙公司已支付3300000元。安徽某甲公司已足额开具425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后一次开票时间为2025年1月10日,金额为950000元。

法院判决安徽某乙公司向安徽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525000元(即结算价的90%减去已付款)和截至2025年6月1日的利息6331.64元,并以525000元为基数继续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同时驳回安徽某甲公司要求支付剩余质保金425000元及要求合肥某丙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却让安徽某甲公司"栽了跟头"——原本想拿回95万元工程款,最终只拿到52.5万元。为什么会这样?关键在于两个"没想到":没想到质保金不能提前要,没想到没按约定开票真的会影响收款。

第一,质保金不是普通工程款,到期了也不一定能拿
很多企业以为工程结算后就能拿回全部工程款,却忽略了质保金的特殊性。本案中,合同明确约定剩余10%作为质保金,在工程结算满二年后才付清。虽然2024年7月1日就结算了,但到2025年起诉时,质保期还没满两年。法院明确指出:质保金具有质量保障功能,不是纯粹的价款,不能随便提前要。即使你怀疑对方可能付不出钱,也不能用"不安抗辩权"来提前要质保金——因为质保金本身就是为防止质量问题而设的保障机制。

给企业的建议:签合同时,一定要看清质保金条款。如果想提前收回部分质保金,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特殊情况(如工程无质量问题满一年可付5%)。施工过程中要保存好质量记录,万一真要提前要质保金,也有证据证明工程没问题。

第二,"先开票后付款"不是空话,开票延迟直接导致收款延迟
合同白纸黑字写着:必须先提供9%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付款时间顺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安徽某甲公司最后一次开95万元发票是在2025年1月10日,所以在这之前安徽某乙公司没付清90%的款项是合法的。安徽某甲公司想从2024年7月1日(结算日)就开始计算利息,法院直接驳回了这部分请求。

给企业的建议:千万别把开票当成小事!要按合同约定的进度及时开票,比如完成每栋楼施工后就开对应发票,不要等到最后才开大额发票。开票后要保留送达凭证,证明对方已收到发票。如果对方拖延收票,要及时书面催告并保留证据。

第三,合法分包不能"跳过"总包方直接找发包方要钱
安徽某甲公司还想让合肥某丙公司(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但法院明确说:这是合法分包,合同只约束安徽某甲公司和安徽某乙公司,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去找发包方要钱。除非是违法分包或转包,否则发包方没有直接向分包商付款的义务。

给企业的建议:作为分包商,不要幻想"大树底下好乘凉"。签合同时要评估总包方的履约能力,必要时可要求总包方提供付款担保。如果发现总包方有转移资产、破产风险,应立即采取法律措施,而不是等到最后才起诉。

一句话总结:建设工程合同中,质保金要等到期、开票要按时、别想绕过合同找发包方——这些看似简单的规则,往往就是企业能否顺利收回工程款的关键。签合同时多花一小时看清条款,可能避免后期几个月甚至几年的讨债路。记住:合同不是废纸,而是你收款的"护身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