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公司老板别用个人账户收钱,否则要替公司还债!-长葛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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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3)豫1082民初2578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判决结果
长葛市某辉五金批发店(个体工商户)向长葛市晟某卫浴有限公司供应浴柜五金配件。双方交易习惯是:某辉批发店先供货,晟某公司一部分货款通过法定代表人孙某和员工张某的个人微信、支付宝现款支付;另一部分拖欠货款则不定期支付,双方经办人通过微信对账。截至2022年9月25日,经对账确认晟某公司欠货款22604元;后续又产生新欠款,总计欠41119元。后孙某通过个人微信还款3000元,现晟某公司尚欠38119元未付。晟某公司系孙某作为自然人独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法院判决:
- 晟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某辉批发店货款38119元及利息(自2023年5月1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日);
- 孙某对晟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驳回某辉批发店要求张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一人公司老板的“财产隔离”是生死线
这个案子看似是普通欠款纠纷,实则给所有企业老板敲响警钟:如果你开的是一人有限公司(即只有你一个股东的公司),千万别用个人账户收付公司钱款,否则可能要倾家荡产替公司还债!
为什么孙某要个人还钱?关键就两点:
- 公司性质特殊:晟某公司是孙某100%持股的一人有限公司。法律对这类公司有“特殊照顾”——老板必须自证“公司财产和自己钱包是分开的”,否则一旦公司欠债,老板就得个人兜底。
- 证据“翻车”:孙某全程用个人微信给供应商付款(比如2022年12月7日转1万元),还让员工张某也用私人账户收钱。这等于自己举着喇叭喊:“我的钱和公司的钱混在一起!” 法院一看,直接推定“财产混同”,孙某又拿不出财务账目证明独立,只能连带还钱。
反观张某(员工)为何没事?因为他只是按公司要求用个人账户操作,属于“职务行为”,法院认定这是公司指派的工作,不等于他个人出借账户。但老板孙某不同——身份特殊,责任更大。
给企业的3条保命建议(非法律人士也能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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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袋必须分家:
公司业务只用对公账户收付款!老板个人微信/支付宝绝不能碰公司钱。哪怕临时垫付,也要立刻补签“借款协议”并公账归还。案例中孙某用私人账户收款付款,就是典型“自杀式操作”。 -
每月自查“隔离墙”:
一人公司老板每年做两件事:- 保留完整财务报表(银行流水、发票、记账凭证);
- 找会计做年度审计,证明“公司钱没进我口袋”。
就像案例中孙某,如果他能提交审计报告,可能就不用赔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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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操作要“留痕”:
若需员工代收代付(如案例中张某用微信转款),必须:- 书面授权(例:“兹授权张某用个人账户收取货款,款项24小时内转入公司公账”);
- 所有记录标注“公司业务”,避免个人账户长期沉淀资金。
记住:公司是“有限责任”,但老板不规范操作=主动放弃“有限”保护伞! 本案中38119元欠款本该由公司承担,却因孙某乱用私人账户,变成他个人债务。企业主赶紧检查:你是否还在用个人卡发工资、收货款?如果是,今天起必须改!财产隔离不是法律术语,而是老板的“保命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