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不应将已由刑事判决追缴的贷款纳入个人不良征信-新闻名誉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
案号:(2024)豫0702民初451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3年1月10日,郭某甫、毛某红、郭某作为联保体授信人与长垣某银行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授信合同》,授信额度400万元,使用期限2013年1月10日至2014年1月10日。同日,郭某与长垣某银行有限公司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额度100万元。2013年7月9日,100万元贷款转入郭某银行账户。
2015年10月19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新中刑二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郭某甫犯集资诈骗罪、骗取贷款罪,数罪并罚执行无期徒刑,并判决追缴郭某甫非法所得200万元返还长垣某银行有限公司(包含本案贷款100万元)。该判决认定郭某将100万元贷款交给其姐郭某甫使用。
2015年,长垣某银行有限公司起诉郭某等要求偿还100万元贷款,但长垣县某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2015)长民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认为刑事案件已对该案涉及的贷款作出判决,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驳回起诉。
2023年9月,长垣某银行有限公司将郭某的不良征信信息上报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郭某于2023年11月29日提出异议申请,但征信中心回复称无需修改。郭某遂起诉要求:1.消除不良信用记录;2.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3.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长垣某银行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消除郭某个人信用报告中关于该贷款的不良信用记录;驳回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银行报送不良征信前必须核实债务真实状态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银行在向征信系统报送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时,必须严格核实债务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已经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得到解决。本案中,郭某名下的100万元贷款实际上已被其姐郭某甫冒用,且郭某甫已被刑事判决认定为骗取贷款罪,法院明确判决"追缴郭某甫非法所得200万元返还银行"(包含本案贷款)。这意味着这笔债务已由司法机关明确处理,不应再将无辜的郭某列为不良信用记录主体。
作为企业,特别是金融机构,在报送征信信息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建立"双重核查"机制。在报送不良征信记录前,不仅要核查借款人是否逾期,还要核查该债务是否已被司法机关处理。本案中,长垣某银行有限公司忽视了刑事判决已对涉案贷款作出处理的事实,机械地将已由司法机关明确追缴的贷款继续纳入个人征信,这是典型的"内部流程不完善"导致的法律风险。
第二,及时更新债务状态。当发现有刑事判决对涉案金额作出追缴决定时,应立即停止将相关人员列为不良信用主体。本案中,银行在2015年就收到刑事判决,却在2023年才将郭某列为不良征信,这8年间完全有机会核实并修正错误。
第三,异议处理要专业高效。当客户提出征信异议时,银行不能简单"走流程"回复"无需修改",而应认真核查。本案中,银行在郭某提出异议后仍坚持错误报送,最终导致诉讼败诉并承担诉讼费用。
对企业的一般性提示:不仅是银行,所有可能向征信系统报送信息的企业(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都应当建立完善的征信报送审核机制。报送前要确认:
- 该债务是否真实由客户产生
- 该债务是否已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 该债务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 客户是否有合理的异议理由
特别要提醒的是,即使客户曾签署过相关合同,但如果后续有证据证明该合同是被冒用或欺诈签订的(如本案中的刑事判决认定),企业也不能机械地继续报送不良记录。法律要求企业"实质审核"而非"形式审核"。
最后,对于非金融企业,也要注意:当与员工或合作伙伴发生纠纷时,切勿随意向征信机构报送不实信息。任何错误的征信报送都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导致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在采取此类行动前,务必确保有充分证据支持,且已通过法律途径确认债务的真实性。
记住:征信系统是社会信用的"晴雨表",报送信息既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责任。企业只有规范操作,才能既维护自身权益,又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