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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断供导致开发商代偿后可依法全额追回 - 许昌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禹州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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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4)豫1002民初7539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18年6月13日,被告于某、郭某作为买受人与原告禹州某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买位于禹州市钧台办轩辕大路西侧、祥云大道南侧瑞贝卡兴天下第2幢2单元13层1303号房产。2018年9月5日,原告禹州某置业有限公司(保证人)、被告于某(借款人、抵押人)、郭某(共同还款人、抵押人)、上海某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贷款人)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340000元,期限15年,自2018年9月5日起至2033年9月5日止,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由于被告于某、郭某未及时偿还贷款,上海某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要求原告禹州某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分别于2022年3月9日扣划5789.68元,于2022年8月31日扣划11653.83元,共计17443.51元。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于某、郭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禹州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7443.51元及利息(利息以17443.51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三、核心观点:企业作为保证人代偿后,务必及时行使追偿权,避免“好心帮人却自担损失”

这个案子说起来很简单:购房者于某和郭某买了房子,用银行贷款付房款,禹州某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开发商,给这笔贷款做了担保(相当于“签字画押”保证如果购房者不还钱,就由开发商来垫付)。结果购房者后来断供(停止还款),银行直接从开发商的账户里扣了1.7万多元代偿。开发商找购房者要钱,对方却不还,最后只能打官司。法院支持了开发商,判购房者把钱还上,还加算利息。

对企业的重要启示
很多企业(尤其是开发商、供应商等)在经营中常会遇到类似情况:为了促成交易,给客户或合作伙伴提供担保。但担保不是“做好事不留名”,一旦对方出问题,企业可能面临真金白银的损失。本案的核心教训是:担保不是终点,而是追偿的起点。企业如果不主动管好担保风险,很容易“赔了夫人又折兵”。以下三点建议,帮您轻松避坑:

  1. 签担保合同时,一定要写清“追偿权”
    就像本案中开发商在《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里明确约定“代偿后有权追回”,法院才能支持其要钱。现实中,不少企业觉得“关系好不用写太细”,结果代偿后对方耍赖,手里却没证据。建议:在担保条款中直接写明“若我方代偿,有权向对方追回全部款项及利息”,并让对方签字确认。简单一句话,省去日后大麻烦。

  2. 监控还款情况,别等“扣款”才行动
    本案中,购房者断供后,银行直接扣了开发商的钱,开发商才被动反应。其实,企业作为担保人,可以要求银行定期提供还款记录(比如在合同里约定“银行需通知我方逾期情况”),一发现客户还款异常,立刻提醒或协商解决。小技巧:对大额担保,设置“还款提醒机制”,比如每月查一次客户还款状态,早发现早处理,避免损失扩大。

  3. 代偿后立即“留证据、要回钱”,别拖过时效
    开发商在被扣款后马上起诉,法院才支持了利息(从2022年9月1日起算)。但如果拖太久,法律可能不保护——比如普通债务追偿,超过3年再要钱,法院可能直接驳回。关键一步:代偿后第一时间保存银行扣款凭证、合同等证据,并书面通知对方还款;如果对方不配合,3个月内启动法律程序,别因“不好意思催”而血本无归。

一句话总结:担保不是“无限责任”,企业要像管自家账一样管好担保风险——签合同时写清权利、过程中盯紧还款、出问题后快速行动。这样既能帮客户成事,又能守住自己的钱袋子。毕竟,商业合作中,“帮人”也要“护己”,才是长久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