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欠债总公司必须还款 - 永城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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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1481民初1081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河南某建劳务有限公司从事石料经营。2023年3月4日,河南某建劳务有限公司(乙方)与永城某建集团商混分公司(甲方)签订《青石购买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石料,合同价款251100元。交货时间接甲方通知两日内交货完毕,交货地点为永城市城建集团侯岭制砂厂,由乙方负责运输到交货地点,运费由乙方承担。质保期一年,结算方式为乙方货到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乙方出具甲方签字盖章的《收料单》及合格的全额含税发票交由甲方办理结算手续。合同签订后,河南某建劳务有限公司按约定向永城某建集团商混分公司供货2703.52吨,价款251427.36元,并经被告审核确认。2023年9月1日,河南某建劳务有限公司为永城某建集团商混分公司开具251427.36元普通税务发票。2024年2月9日,永城某建集团商混分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河南某建劳务有限公司货款10万元,尚欠151427.36元未支付。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永城某建集团商混分公司和永城某建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支付河南某建劳务有限公司货款151427.36元。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风险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就一句话:分公司签合同欠了钱,总公司必须一起还! 很多企业以为分公司是“独立小个体”,总公司能躲债,但法院明确说了:法律上分公司就是总公司的“影子”,总公司甩不掉责任。
为啥这么说?
- 分公司没有“身份证”(法人资格),它签合同、借钱、欠货款,都算总公司的“家务事”。就像儿子在外面赊账,老子得还钱一样。
- 本案中,永城某建集团商混分公司欠货款,法院直接判总公司永城某建集团一起还。理由很简单:分公司不独立,总公司得兜底。
对企业的重要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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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总公司(比如集团老板):
- 别以为开个分公司就能“隔离风险”。分公司乱签合同、欠钱跑路,法院会直接找你讨债!
- 咋防范?
- 管紧分公司的公章和合同审批,别让员工随便签大单;
- 要求分公司所有合同必须报总公司备案;
- 给分公司设资金限额,避免它欠一屁股债你还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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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和分公司做生意的一方(比如供货商):
- 别只盯着分公司要钱!它可能“穷得只剩名字”,真打官司时才发现钱要不回来。
- 咋防范?
- 签合同时,直接让总公司盖章担保,或者写明“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查清分公司有没有独立财产(比如银行账户),没财产的赶紧找总公司签补充协议。
一句话总结:
分公司不是“防火墙”,总公司别想当“甩手掌柜”。签合同前多问一句:“总公司担不担责?” 能省下90%的讨债麻烦。企业经营要合规,一分风险不放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