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不符合同约定,难追违约金和律师费 - 永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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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14民终370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9年6月6日,永城市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装饰公司”)与永城市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投资公司”)签订《河南永城先帅国际商业街项目EPS线条造型供货安装工程合同》。项目地点在永城市团结路与雪枫路交叉口,工程范围包括2#、3#、8#、9#、10#、11#楼的EPS线条供货与安装。合同约定:材料进场付50%工程款,安装验收合格后付至80%,竣工结算后付至95%,剩余5%作为质保金。同时约定,若某投资公司逾期付款,需按应付款的10%支付违约金;若因违约导致诉讼,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
合同签订后,某装饰公司对上述6栋楼进行了施工。2019年12月1日,双方仅对3#、9#楼验收合格,其余工程未验收。双方一直未结算工程量。某装饰公司单方委托鉴定,称工程款为458万余元;后法院委托第三方重新鉴定,发现实际施工的EPS线条尺寸和造型与合同约定不符(例如合同列明了标准尺寸,但施工时擅自修改),因此调整了单价和工程量,最终认定工程款为338万余元。
法院判决:某投资公司需支付某装饰公司工程款338万余元及利息(从起诉日2023年8月1日起算),但驳回了其他全部请求。包括:逾期付款违约金40万元、律师费10万元、借款3万元及利息、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等。二审维持原判,某装饰公司上诉失败。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提示:施工必须“按图索骥”,擅自变更等于自断后路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很简单:企业施工时若不按合同约定操作,哪怕工程已被对方使用,也可能一分钱违约金和律师费都拿不到。法院为啥不支持某装饰公司的诉求?关键就两点:
- 尺寸造型“偷换概念”,直接丢了理:合同里写清楚了EPS线条的标准尺寸和造型,但施工时某装饰公司擅自改了(比如线条更宽或造型简化),既没和对方商量,也没留证据证明是“双方同意的”。结果呢?法院认定这是施工方的过错——活儿没干标准,你反而怪对方不给钱?这就像你订了“红苹果”,商家却送来“青苹果”,还要求你按原价付违约金,法院当然不认账。
- 工程被用了≠质量合格:某装饰公司辩称“对方已经使用工程,说明质量没问题”。但法院指出:使用不等于验收合格!合同约定必须验收后才付款,对方没验收就用(比如直接做下一道工序),只能算默认“能用”,但不等于“符合合同要求”。施工方自己没按约定干,反而想靠使用事实赖掉责任?不可能。
给企业的3条实用建议,避免踩坑:
- 合同细节就是“保命符”,改一点都要留痕:施工中难免要调整尺寸或造型(比如现场条件变化)。但记住:没书面同意,千万别动手!必须让对方签字确认变更单,或至少保存微信、邮件等证据。本案中,某装饰公司若能证明“双方口头同意改尺寸”,违约金和律师费很可能就保住了。
- 验收和结算是“生死线”,拖不得:工程干完后,别等对方主动结算。定期发书面催告(例如“请7日内验收,否则视为合格”),并拍照留存工程状态。本案拖了3年才诉讼,对方早以“未验收”为由赖账,施工方反而成了过错方。
- 单方鉴定=白花钱,律师费想拿回必须“赢在起跑线”:自己偷偷做的鉴定报告,法院基本不认(本案中458万的鉴定被推翻)。若真要诉讼,提前和对方协商共同委托鉴定;若对方耍赖,立刻申请法院介入。另外,合同里写“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是好事,但前提是你得先证明对方全责——本案因施工方自身过错,律师费自然泡汤。
一句话总结:签合同时别图快,施工时别图省事。按约定干、按流程走,才是企业最硬的“护身符”。否则,哪怕工程款本金能拿回,违约金、律师费这些“额外收益”全得打水漂,还倒贴鉴定费和诉讼费——本案中某装饰公司光鉴定费就白花4.5万,多冤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