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务加入需谨慎:清偿后追偿权有保障但风险自担 - 林州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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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5)豫0581民初114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0年7月,林州市某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原平市某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商砼销售合同》,约定由乙方提供混凝土给甲方,甲方支付货款。2021年10月29日,经双方对账,王某向原平市某有限公司出具欠原平市某商砼款389270元的手续,承诺在2021年12月31日前结清。
2024年7月17日,原平市某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起诉林州市某有限公司、王某和石某。2024年10月11日,法院判决:林州市某有限公司给付原平市某有限公司货款389270元及违约金,王某和石某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977.19元、保全费2738.32元由三被告负担。判决生效后,林州市某有限公司未履行,其他连带责任人也未承担责任。
原平市某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24年11月21日,原平市某有限公司与石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石某于2024年11月22日前一次性支付430000元以了结争议。2024年12月2日,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确认执行完毕。2025年2月17日,石某以追偿权纠纷起诉林州市某有限公司和王某。
法院判决结果:林州市某有限公司在十日内给付石某代偿款435790元;王某对林州市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向石某承担二分之一清偿责任;驳回石某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核心观点:连带责任人清偿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若债务人无力偿还,风险将由连带责任人自担。
这个案子说清了一个关键问题:当企业或个人作为“连带责任人”帮别人还了债,法律允许你事后找真正的欠债方要回钱。但这里有个大坑——如果欠债的公司或人没钱还你,你自己就得扛下损失!
为什么企业要警惕这个风险?
- “债务加入”不是小事,可能让你背上大包袱:
案子里,石某原本只是合同外的第三方,却因为“债务加入”承诺(比如签字担保或口头同意还钱),莫名其妙成了连带责任人。结果林州市某有限公司不还钱,原平市某有限公司直接找石某要了43万多。现实中,企业常因“帮朋友忙”或“促成合作”,在合同里随意加一句“我方承担连带责任”,却没意识到:一旦主债务人跑路,债权人会第一时间盯上你! - 追偿权不是“保险箱”,债务人跑路就血本无归:
石某虽然赢了官司,能向林州市某有限公司和王某追债,但判决也写明了:如果林州市某有限公司没钱还(“不能清偿部分”),王某只承担一半,剩下损失石某自己兜着。企业常犯的错误是:以为“反正能追偿”,就放心当担保人。可现实中,债务人破产、转移资产太常见了——你帮人还了100万,最后可能只追回10万,甚至0元! - 利息和额外费用难要回,成本可能翻倍:
石某还想要代偿款的利息,但法院没支持,因为证据不足。很多企业追偿时只留付款记录,却漏了和解协议、书面约定等关键证据,导致利息、律师费全泡汤。
企业如何防范?3招守住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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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前问三遍:“我为啥要连带责任?”
- 别轻易答应“债务加入”!如果合作方要求你担保,必须搞清:
- 他有没有还款能力?(查企业征信、财务报表)
- 责任范围多大?(在合同里写死“仅承担X%份额”,避免“连带”模糊表述)
- 例:改成“我方在50万元内承担补充责任”,而不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行动建议:法务或律师必须介入审核——免费的合同模板害死人!
- 别轻易答应“债务加入”!如果合作方要求你担保,必须搞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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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债务后,24小时内锁定证据
- 石某能追偿成功,全靠留了和解协议、付款凭证。但如果你只微信转账没备注,或口头和解,法院可能不认!
- 行动建议:
- 代偿时签书面协议,写明“本次付款为代XX公司偿还,保留追偿权”;
- 付款备注“代林州市某有限公司支付原平市某有限公司货款”;
- 保留所有法院文书(如结案通知书),这是追偿的“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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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做“债务风险体检”,别等出事才后悔
- 案子里,林州市某有限公司欠债2年不还,石某却一直没察觉风险。企业应:
- 每季度检查合作方信用(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查);
- 对长期拖欠的客户,立即暂停合作——别为“老关系”垫钱!
- 真实教训:去年某建材公司因帮客户担保,代偿200万后发现客户已注销公司,至今无法追回。
- 案子里,林州市某有限公司欠债2年不还,石某却一直没察觉风险。企业应:
记住:法律给你追偿的“枪”,但打不打得中,全看你事前的准备。
债务加入不是“举手之劳”,而是真金白银的风险。企业主签字前多花10分钟评估风险,远比事后花10万元打官司划算。下次遇到“帮个忙,签个字”的请求,先问自己:“如果他破产,这钱我能认吗?” —— 把风险挡在合同外,才是真正的生意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