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用 承包合同 规避劳动关系被判赔9万,这些坑千万别踩-仙桃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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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18)鄂96民终53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11年7月16日,黄某入职仙桃某顺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担任销售人员,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2月、2013年2月、2014年2月,黄某与公司分别签订了销售承包合同,约定黄某为公司销售不锈钢制品,公司对黄某的销售工作实行提成计酬的方式,不承担黄某的工资、差旅费、招待及其他相关费用。
2012年10月14日,黄某年满60周岁。2012年11月开始,黄某开始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每月73.93元。2016年12月,公司通知黄某解除销售承包关系。2017年1月11日,黄某向仙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被不予受理。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2011年7月16日至2012年10月14日(60周岁前),黄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2年10月14日之后,双方为劳务关系。公司需支付黄某养老保险补偿费13904元和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76472元,合计90376元,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三、简单地论述案例的核心观点,以达到提示企业注意法律风险的目的
很多企业老板认为,只要和员工签个"销售承包合同",就能把劳动关系变成"合作关系",不用交社保、不用付经济补偿金,还能随时解约。但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想法很美好,现实很骨感!
为什么"销售承包合同"没能帮企业规避责任?
在本案中,仙桃某顺公司和黄某签了多份"销售承包合同",但法院认为这些合同只是"纸老虎",不能改变双方的劳动关系本质。原因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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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干活完全依赖公司:他必须用公司的名义对外销售,无权自行定价,货款也是客户直接打给公司,他只是个"执行者"而非"独立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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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是公司核心业务:不锈钢销售本就是公司的主营业务,黄某干的活就是公司最基础的工作,不是什么"额外承包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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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接受公司管理:黄某需要完成公司安排的销售任务,受公司规章制度约束,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管理与被管理"的特征。
企业最容易踩的三个大坑:
坑一:以为换个合同名称就能"洗白"劳动关系
很多企业以为,把"劳动合同"改成"承包协议"或"合作协议",就能逃避法律责任。但法院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如果员工实际上接受公司管理、从事公司业务、依赖公司生存,签什么合同都是白搭。本案中,公司就栽在这个坑里,白白赔了9万多。
避坑指南:不要玩文字游戏!如果员工需要坐班、打卡、接受公司管理、销售公司主营产品,那就是标准的劳动关系,老老实实签劳动合同、交社保才是正道。
坑二:以为员工过了60岁就自动变成"劳务关系"
公司认为黄某2012年10月满60岁后,就不再是劳动关系了。但法院指出:关键不是年龄,而是是否"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黄某在60岁后开始领养老金,所以60岁后算劳务关系;但60岁前的1年3个月,公司没交社保,必须赔偿养老保险损失。
避坑指南: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后,必须立即办理退休手续或签订新的劳务协议。如果员工没领养老金继续工作,仍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别等到被索赔才后悔。
坑三:以为"提成制"就能不交社保
公司辩称黄某是"提成计酬",所以不算正式员工。但法院明确:只要构成劳动关系,无论工资怎么算(底薪+提成、纯提成等),企业都必须依法缴纳社保。因公司没交社保导致黄某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公司要按工作年限赔偿(每满一年赔2个月工资)。
避坑指南:销售人员、业务员、外勤人员等流动性大的岗位,恰恰是劳动争议高发区!企业必须建立规范的用工档案,对所有员工一视同仁缴纳社保,别因小失大。
给企业的三个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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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要"名实相符":如果是劳动关系,必须签劳动合同;如果是真实承包(如把某个区域市场整体外包给独立团队),才签承包合同。别把"劳动关系"硬包装成"承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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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岁员工要特别注意: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前3个月,主动沟通后续安排。如果继续留用,及时签订劳务协议,并明确约定工作内容、报酬、保险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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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真实用工证据:如果真想建立承包关系,确保对方有独立经营场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保留相关证据(如对方营业执照、独立账目等),否则法院仍会按劳动关系处理。
记住:劳动法律不是用来"钻空子"的,而是提醒企业规范经营的"安全护栏"。像本案中的企业,本可以花几千元规范用工,却因小失大赔了9万多元。合法用工不是成本,而是企业规避风险最经济的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