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天强令施工致工人坠落受伤定作人需担责-汉川生命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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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案号:(2024)鄂0984民初424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某乙公司将汉川市静脉产业园一期项目EPC工程发包给具备资质的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施工,汉川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承揽该工程的吊装业务。余某泉自带吊车与汉川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合作从事吊装工作。2023年8月27日,天气小雨,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通知汉川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园区进行吊装作业,该公司安排余某泉驾驶吊车施工。当日下午5时许,余某泉在攀爬吊车时不慎从车上坠落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颈椎骨折伴骨髓损伤,构成六级伤残。
法院判决余某泉自行承担50%责任,汉川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赔偿30%损失(约17.5万元),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赔偿20%损失(约18.6万元)。二审法院驳回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企业如何防范"定作指示过错"风险?
这个案例的核心教训很直接:企业作为工程发包方(定作人),不能只管"下命令",还要对施工安全负责。山东某集团明明知道当天小雨天气会导致地面湿滑,却仍强令工人户外作业,最终被法院认定存在"指示过错",白白赔了近20万元。很多企业老板可能觉得:"活是我买的,工人是对方派的,出事不该我管",但法律可不是这么规定的!
为什么定作人要担责?
法院判决的关键依据是《民法典》第1193条:定作人如果对施工"怎么干"瞎指挥(比如雨天强令作业),导致工人受伤,就得按过错比例赔钱。本案中,山东某集团作为工程总包方:
- 明知雨天危险仍发指令:小雨天地面湿滑,吊车操作风险极高,但公司仍通知继续施工;
- 未提供安全条件:合同约定施工条件由其负责,却未检查现场是否安全;
- 缺乏现场监督:工人独自作业时无安全员指挥,最终因湿滑坠车。
企业必须记住的3条安全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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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劣天气≠可以"赶工期"
遇到雨雪、大风等天气,必须暂停高风险作业。别拿"小雨不影响"当借口——工人摔伤后,企业拿不出"已尽安全提示义务"的证据,就得背锅。建议:建立天气预警停工作业制度,短信/书面通知留存记录。 -
别把"外包"当"甩锅"
很多企业以为把活包给第三方就万事大吉,但若合同里写了"服从我方现场指挥"(如本案的租赁合同),指挥权在你手上,安全责任就跑不掉。外包时务必:- 明确约定安全责任边界;
- 禁止越权指挥具体操作(比如强行要求超时加班);
- 派专人监督安全措施落实,而非只盯着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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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受伤≠全是外包公司的事
本案中,工人是汉川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人,但法院仍判发包方担责20%。只要你的指令直接导致事故(比如明知危险还强令施工),哪怕工人和你没劳动合同,也得赔钱。切记:安全指令必须书面化,危险操作提前让外包方签字确认风险。
给企业管理者的行动建议
- 签合同时:明确写清"遇恶劣天气自动停工"条款,避免模糊的"服从现场安排"表述;
- 发指令时:重要指令(如调整工期、变更工艺)必须用书面/邮件形式,口头通知要录音;
- 出事之后:第一时间封存现场监控、天气记录、指令记录,别等打官司时才后悔"没留证据"。
这个案例再次提醒企业:安全不是成本,而是最低限度的生意成本。花100元发个停工通知,远比赔20万划算。尤其在工程、物流、制造等行业,发包方千万别把"赶进度"凌驾于安全之上——你指挥的每个动作,都可能成为法庭上的"过错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