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免责条款未明示无效,第三方侵权不减责 - 枣阳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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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19)鄂0683民初48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汪某状系枣阳市琚湾镇某小学学生。2017年8月31日,汪某状的监护人向枣阳某保公司投保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枣阳某保公司签发了以汪某状监护人为投保人、汪某状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单。保险期间自2017年9月1日零时起至2018年8月31日二十四时止,保险费80.00元。保险条款约定:意外门诊急诊费用补偿限额3000元,给付比例80%,每次事故免赔额100元;住院费用补偿限额30000元,住院医疗免赔额100元,赔付比例按费用分段累进计算(如1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给付50%,20000元以上部分给付90%)。特别约定中注明:保险公司需扣除其他途径已补偿部分及100元免赔额后,再按比例赔付。
2018年6月8日,汪某状被案外人黄某新驾驶的摩托车撞伤,经交警认定黄某新负主要责任、汪某状负次要责任。汪某状在枣阳市某医院住院治疗14天,支付医疗费11623.89元;后门诊复查支付304元,并经某鉴定中心鉴定需后续义齿安装费(2500元/颗,每10年更换一次)及颅脑康复费1500元。汪某状向枣阳某保公司索赔30000元保险金遭拒,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枣阳某保公司支付汪某状保险金22584.70元(按实际医疗费用分段计算),驳回汪某状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是:当保险合同里的免责条款(比如“第三方赔过就不赔”或“非医保用药不报”)没向客户说清楚时,保险公司照样得赔钱! 很多企业可能觉得“合同白纸黑字写了免责,出了事就能少赔”,但法院这次明确告诉企业:免责条款必须“明明白白”提示客户,否则就是废纸一张。
为什么这么说?
- 第三方侵权不能当“挡箭牌”:汪某状被摩托车撞伤,对方赔过一部分,但法院认为人身意外险是“保人命健康”的,和第三方赔偿无关。保险公司不能以“别人赔过”为由少赔或拒赔(《保险法》第46条明确规定)。企业常犯的错误是,在条款里偷偷加一句“扣除第三方已赔部分”,却没重点提醒客户。
- 免责条款必须“看得见、说得清”:枣阳某保公司辩称“义齿安装费不赔”“非医保用药不报”,但合同里这些字印得和其他内容一样小,没加粗加黑,也没让客户签字确认。法院直接认定:没显著提示=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得乖乖按合同赔钱。
给企业的3个实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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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设计要“醒目”:
- 免责条款必须用加粗大字、不同颜色标注,别藏在密密麻麻的小字里。比如写“以下情况不赔:①……(此处字体放大加粗)”。
- 简单说:客户一眼就能看到“这里不赔”,而不是翻十页才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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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过程要“留痕”:
- 卖保险时,必须让客户亲笔签字确认“已知晓免责条款”。口头说“你看下合同”没用!
- 保留录音、录像或电子签收记录。像本案中保险公司拿不出客户签字,法院直接说“你没尽到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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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乱设“赔付门槛”:
- 人身险(如意外险、医疗险)里,第三方侵权、医保报销都不影响你的赔付责任。企业别学本案保险公司硬要“扣除第三方赔款”,这违反法律规定,反而惹上官司。
一句话总结:企业卖保险不是“签了合同就万事大吉”,免责条款必须主动“说清楚、留证据”。否则,客户一告一个准,赔钱还丢口碑!赶紧检查你的合同——那些小字免责条款,客户真的“看见”并“听懂”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