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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超期未行使将丧失优先受偿地位-枣阳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枣阳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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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案号:(2023)鄂0683民初471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6年1月17日,湖北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甲方,秦某甫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甲方将淀粉车间及面粉仓库破、损地平面的砸切挖清运及重新硬化发包给乙方,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水泥地平面恢复单价120元;乙方进场后,甲方预付工程款15万元,待工程完工后,按测量实际面积据实结算。合同签订后,秦某甫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在施工的过程中,又增加工程即冷库门、倒面池及公司大门柱。上述工程完工后,双方于2016年2月16日办理了结算,湖北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除付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20000元外,尚欠工程款155211元。2016年4月,秦某甫给湖北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做烤麸仓库移树,同年4月8日办理结算,该公司出具证明移树人工费1200元。湖北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向秦某甫支付部分工程款后,双方于2017年5月24日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确认尚欠工程款6万元,约定在2018年1月31日前支付剩余工程款。协议达成后,湖北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了10000元。因未按约定付清工程款,2018年,秦某甫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12月29日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约定湖北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前偿还秦某甫10000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40000元。该案诉讼中,对工程款未行使优先权。

另查明:湖北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曾向湖北枣阳某股份有限公司贷款3000万元,提供在建工程、土地及机械设备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20年,湖北枣阳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湖北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980万余元及利息,湖北枣阳某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2021年2月1日,枣阳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湖北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秦某甫向管理人申报50000元建设工程款债权并主张优先受偿权。2023年4月26日,第三次债权人会议确认秦某甫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湖北枣阳某股份公司对此提出异议,认为秦某甫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法院判决:确认秦某甫对其在湖北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50000元不享有优先权。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不是自动获得的,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主动主张,否则即使你有工程款债权,也会丧失"优先受偿"的特权

为什么秦某甫明明有5万元工程款债权,却最终失去了优先受偿权?原因很简单——他错过了主张权利的"黄金时间"

根据法律规定:

在这起案件中,双方约定的最后付款时间是2018年1月31日。也就是说,秦某甫最迟应在2019年7月31日前(即18个月内)主张优先权。但直到2021年公司破产,他才在债权人会议上主张优先权,此时早已超过法定期限。

更关键的是,2018年秦某甫起诉要工程款时,虽然赢了官司,但他在诉讼中只提"还钱",没有明确说"我要行使优先受偿权"。这就是典型的"赢了官司却输了优先权"。

为什么这个期限这么重要?因为法律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视为一种"除斥期间",就像食品的保质期一样——一旦过期,权利就自动消失,没有任何补救办法,不能中断、不能延长,也不能重新计算。

对企业的重要警示:

1. 施工企业要记住:胜诉≠优先受偿

2. 建设单位要警惕:别让优先权成"隐形炸弹"

3. 金融机构要留意:抵押物可能"名存实亡"

这个案例给我们最宝贵的教训是:法律权利需要主动"打卡",而不是被动等待。就像手机APP的优惠券,不及时使用就会过期失效。企业应当建立"权利行使日历",对各类法定期限设置预警,避免因疏忽而丧失重要权益。

特别是施工企业,拿到工程款胜诉判决只是"万里长征第一步",只有在法定期限内明确主张优先受偿权,才能真正确保"工程款优先于银行抵押权受偿"这一法定保护。否则,一旦建设单位破产,原本可以"优先拿钱"的工程款,可能只能排在银行抵押权之后,甚至与普通债权人一起"排队等分钱",实际受偿率将大幅降低。

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务必重视各类权利的法定行使期限,及时主张、及时行使,莫让"法定权利"变成"过期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