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中物业费约定由租户承担,业主仍需承担连带责任-钟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服务: 先试用,满意再付款,最低只需 3998元 。
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881民初133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被告刘某甲系钟祥市胡集镇地高名仕华苑小区1栋108号的商铺的所有权人。2020年6月24日,刘某甲与刘某乙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刘某乙租赁该商铺,租赁期限自2020年6月24日至2021年6月23日(实际租期至2023年4月30日),同时约定租赁期间的物业费由刘某乙承担。在被告刘某乙租赁房屋期间,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共计拖欠物业费1468.04元。
原告钟祥市名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甲于2019年9月24日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是商铺1元/平方米/月,每一年或者半年收取一次物业管理费,被告不按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所有费用,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1‰交纳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为地高名仕华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第一,租户刘某乙要向物业支付拖欠的1468.04元物业费;第二,商铺业主刘某甲要对这笔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第三,物业要求的440多元违约金因服务有瑕疵被驳回。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一个关键点:即使业主和租户签了合同约定"物业费由租户交",业主也不能当"甩手掌柜",租户不交钱时业主还得"兜底"。
很多商铺业主以为,只要在租房合同里写明"物业费由租户承担",自己就和物业费没关系了。但法院很明确地表示:业主和物业公司签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才是"主合同",业主作为合同主体,不能因为私下和租户的约定就完全脱责。就像你把房子租给别人,但物业合同还是你签的,物业公司认的是你这个"房东",不是租客。
对租户刘某乙来说,虽然合同约定他交物业费,但法院也指出:作为实际享受物业服务的人,他有直接支付义务。但租户败诉的关键是——他拿不出第一年交费的证据(收据丢了),还说转账记录是"涨房租的钱",但没在转账时备注清楚用途,导致法院不认可。另外,他提到房子淹水物业没管,这反而帮了他——法院认为物业服务质量有问题,所以免除了违约金。
给企业的三个实用建议:
-
业主别当"糊涂房东"
如果你把商铺租出去,千万别以为签个"物业费由租户承担"的条款就万事大吉。要定期向物业确认租户是否按时缴费,最好在租房合同里加上:"若租户拖欠物业费,业主有权从押金中直接扣除"。就像案例中的刘某甲,如果当初押金条款写清楚,现在就不会被"连累"。 -
租户要当"明白租客"
交物业费时一定要备注"2023年1-6月物业费",保留好缴费凭证(比如电子支付截图)。如果物业有问题(比如漏水不修),别光在微信里抱怨,要书面发函给物业并保留证据——这些都能成为未来拒交违约金的"护身符"。 -
物业别做"马大哈管家"
收费时主动要求租户提供业主授权书,最好和租户也签个确认单。服务出问题要及时处理,否则像本案一样被认定"服务有瑕疵",不仅违约金拿不到,还可能影响口碑。建议每季度发个服务报告给业主和租户,既透明又防纠纷。
记住:合同不是"一签了之",关键在执行。业主、租户、物业三方都要留好证据链——转账备注、服务记录、沟通截图,这些看似小事,纠纷时就是"救命稻草"。做生意不怕签合同,就怕签了合同却把证据当废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