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负责人随意签字可能背负连带债务-阳新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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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222民初399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2022年4月18日,阳新县某黎养生会所(后改名阳新某黎中心)与湖北某络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阳新某黎中心向湖北某络公司购买空调并安装,合同总值306760元,分期付款:签订合同后付10万元,2022年5月31日前付5万元,开业后6月、9月、11月分别付5万元,最后付清余款57760元。合同约定,若逾期付款,需按合同金额日0.5%支付违约金。2022年5月至2023年2月,阳新某黎中心又向湖北某络公司购买合同外的空调、洗衣机、电视机等电器,货款139719元。两次采购总计446479元,湖北某络公司依约交付货物并安装完毕,但阳新某黎中心仅支付156000元,剩余290470元未付。
2023年6月27日,湖北某络公司与阳新某黎中心、贾某签订《还款协议》和《附条件担保协议》,确认欠款290479元,约定从2023年7月起每月还款10000元,直至还清。协议中注明:因原还款人朱某洪有其他原因,委托阳新某黎中心负责人朱某为还款人(朱某与朱某洪系兄弟关系),朱某在协议“债务人负责人”处签字确认。协议签订后不久,贾某突发疾病死亡,阳新某黎中心关停营业。
法院判决:阳新某黎中心和朱某需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湖北某络公司货款290479元及利息(以年利率3.55%计算,从2023年7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主张的高额违约金等其他请求。
三、核心观点:企业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暴露了一个常见却危险的漏洞:企业负责人或员工在还款文件上随意签字,可能让自己“替公司还债”!朱某作为阳新某黎中心的负责人,仅因在《还款协议》上签了“债务人负责人”,就被法院认定为“自愿加入债务”,需个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更扎心的是,他原本可能只是帮忙签字,却因协议中一句“委托朱某为还款人”,背上近30万元债务。
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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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背债?关键看协议怎么写!
- 朱某的教训:他在协议中被明确列为“还款人”,且协议写明“委托朱某为还款人”。法院据此认为,他签字即表示“我愿意个人还钱”,而非单纯代表公司履职。
- 企业该怎么做:
- 员工签字前必须确认身份:是“代表公司”还是“个人承诺”?协议中应写明“某某(职务)代表XX公司签署”,避免出现“还款人”“担保人”等模糊表述。
- 负责人特别注意:除非明确是职务行为,否则别在债务文件上签个人名字!必要时加注“仅限职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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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别乱写,太高反而白忙活
- 本案中,合同约定逾期付款日0.5%违约金(年化约182.5%),但法院直接“砍”到年利率3.55%。为什么?因为法律认为,违约金本质是补偿损失,不是“发横财”。
- 企业该怎么做:
- 设定违约金时参考银行利率:当前1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约3.45%,建议约定为LPR的1.3-1.5倍(即年化4.5%-5.2%)。
- 避免“日0.5%”等夸张条款,否则诉讼中不仅不被支持,还可能因主张过高被法院驳回,白白浪费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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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移要留痕,口头委托等于没转
- 原还款人朱某洪口头委托朱某接手债务,但协议仅简单写“委托朱某为还款人”,未说明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承接。法院因此认定朱某个人担责。
- 企业该怎么做:
- 债务转移必须书面化:写清“由XX公司承接债务,原债务人退出”,并加盖公司公章,避免用“负责人”“兄弟”等私人关系表述。
- 涉及第三方担保时,要求担保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书面担保书,别让“贾某”式意外(如突发疾病)导致担保落空。
防风险小贴士
- 签字前“三问”:
① 我签的是公司行为还是个人承诺?
② 协议里有没有“还款人”“担保人”等危险词?
③ 公司公章是否齐全?(仅有个人签字风险极大!) - 违约金设定口诀:
“参考LPR,别超1.5倍;损失能覆盖,法院才支持”。 - 紧急情况处理:
若公司经营困难需签还款协议,务必同步书面说明“仅限公司财产偿还,个人不担责”,并由法务或律师把关。
记住:一纸协议,轻则损失利息,重则倾家荡产。规范签字、合理约定条款,才是企业长治久安的“护身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