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借款实际用于公司项目,企业需承担还款责任-应城借款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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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1)鄂0981民初179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2013年1月17日,安陆某坤置业有限公司应城东方佳苑项目部成立,股东为蔡某、杨某、何某。2014年5月29日,项目部作出股东会决议,决定以蔡某、杨某、何某个人名义向应城市合某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500万元(蔡某300万元、杨某100万元、何某100万元),并以项目部价值1000万元的商铺作为抵押。2014年6月9日,蔡某、杨某、何某向合某峰公司出具借据。2014年6月10日,三人向合某峰公司出具“借款用途声明”,声明借款真实用途为东方佳苑项目部流动资金。同日,双方签订《房屋所有权抵押协议》和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25‰,借款期限12个月。合某峰公司向蔡某、杨某、何某支付500万元后,三人立即将款项转给项目部,项目部当天向合某峰公司转款17.5万元作为预先利息,后续又支付52.5万元利息。2017年10月10日,安陆某坤置业有限公司接管项目部业务。2019年5月8日,合某峰公司与安陆某坤置业有限公司、项目部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安陆某坤置业有限公司承担500万元借款本息,以项目部房屋抵还债务。但安陆某坤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协议,合某峰公司起诉要求还款。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和二审均判决安陆某坤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82.5万元及利息(按法定利率计算),驳回其上诉请求。
三、核心观点:企业必须警惕“名义借款”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是个人借钱,最后却让公司“买单”,核心问题就出在钱的实际用途和公司管理漏洞上。简单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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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借款人≠实际责任人:
蔡某、杨某、何某虽然以个人名义签了借款合同,但钱一到账就转给了项目部,且所有文件(如股东会决议、借款声明)都写明“用于项目部流动资金”。法院认为,这相当于公司通过个人“借壳”融资,实际受益人是公司,债务自然要公司承担。 -
接管项目=接手债务:
2017年公司接管项目部后,就等于默认了项目部的所有业务(包括债务)。更关键的是,2019年公司还在《还款协议书》上盖了项目部的章——虽然没盖公司公章,但法院认定:既然公司接管了项目部,项目部的章就代表公司意志。一句话:你收了项目,就得扛下它的债。 -
“以房抵债”协议不能逃避现金还款:
公司辩称“协议只约定用房子抵债,没说要还现金”,但法院没采纳。因为协议写明“恒坤公司承担借款本息”,房子只是还款方式之一。如果房子抵不了债,公司仍要补足现金。
企业防范指南:三招堵住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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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招:别让员工“代公司借款”
如果项目缺钱,必须以公司名义签合同、收付款。像本案中让股东个人借款,再转给项目部,等于埋雷——一旦发生纠纷,公司很难撇清关系。记住:钱进公司账户,合同盖公司章,责任才清晰。 -
第二招:接管项目前先“查债”
公司接管分支机构(如项目部)时,必须全面审计债务。本案中,安陆某坤置业有限公司2017年接管项目部,却没核实清楚这笔500万借款,2019年又轻率签了还款协议,等于自己送上门当“背锅侠”。建议:签接管协议前,找专业律师梳理债务清单。 -
第三招:协议措辞要“抠字眼”
《还款协议书》写“恒坤公司承担借款本息”,法院就认定公司必须还钱。如果改成“以项目部房屋抵债,抵不足部分另行协商”,结果可能完全不同。签协议时务必注意:模糊表述=无限责任,明确范围=控制风险。
一句话总结:企业借钱别“玩花样”,名义和实际必须一致;接管项目要“查清底账”;签协议时多问一句“这句话将来打官司会不会坑我”。守住这三条,就能避开90%的债务连累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