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付方履行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实际债务人追偿-谷城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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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4)鄂0625民初197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即墨市某建筑机具租赁处(乙方)与谷城县某大成路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甲方,原名"谷城县某某工程劳务有限公司",2016年1月更名)、某乙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地图2号线一期工程辽阳**路车辆基地项目经理部(丙方)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丙方作为代付方,需根据甲乙双方核实的租赁费进行支付,且每次支付必须经甲方(承租方)认可;若租赁物丢失或损毁,应在当月结算时确认,结算后停止计算租金。
合同履行中,谷城县某大成路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未全额支付租赁费,即墨市某建筑机具租赁处将两公司诉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两公司共同向租赁处支付租金509,972.09元及一审诉讼费4,450元。某乙集团上诉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谷城县某大成路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某乙集团于2024年5月15日代其向租赁处支付租金及诉讼费共计514,422.09元,并向谷城县某大成路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追偿该款项,但遭拒绝。
法院判决:谷城县某大成路某某工程有限公司需向某乙集团支付514,422.09元,并自2024年5月16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驳回某乙集团关于二审诉讼费9,316元及其他费用的请求。
三、核心风险提示:企业如何避免"代人买单"的法律陷阱
这起案件揭示了一个关键风险:企业作为合同中的"代付方",若未明确责任边界,可能被迫为他人的债务"买单"且难以追回损失。
1. 为什么某乙集团能成功追偿?
合同中约定某乙集团是"代付方",但未明确其仅承担形式审核责任。当谷城县某大成路某某工程有限公司逃避结算导致租赁费纠纷时,法院认定:代付方不能以"承租方未确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某乙集团作为连带责任人先行付款后,依法享有向实际债务人(谷城县某大成路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
2. 企业必须警惕的3个法律漏洞
(1)"代付"不等于"免责"
许多企业误以为合同中写明"代付"就能置身事外。但本案证明:若合同未明确约定"代付方仅承担形式审核义务,不承担实质支付责任",法院可能认定代付方需与实际债务人共同担责。
→ 防范建议:
- 在代付条款中写明:"代付方仅负责核对承租方与出租方共同确认的金额,不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 增加限制性条款:"若承租方未在X日内确认结算单,视为放弃异议,代付方有权直接支付"
(2)拖延履行判决=雪上加霜
谷城县某大成路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因拒绝履行法院判决,不仅导致某乙集团代付,还需额外支付利息。更严重的是,二审诉讼费9,316元因判决明确由某乙集团承担,无法追偿——这是企业常忽略的细节:连带责任人内部追偿时,只有为对方垫付的款项才能要回,自身应承担的部分(如败诉方的诉讼费)无法转嫁。
→ 防范建议:
- 收到法院判决后立即评估履行必要性,避免因拖延产生利息、执行费等额外成本
- 若对判决不服,务必在法定期限内上诉或申请再审,而非消极等待
(3)合同细节决定追偿成败
本案中,某乙集团能成功追偿的关键,在于合同明确约定租赁物损毁后"自结算日起停止计算租金"。而谷城县某大成路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无法证明已进行末次结算,导致租金计算至2022年。
→ 防范建议:
- 对租赁、采购等持续性合同,必须约定明确的结算周期和终止条件(如"物资归还后3日内完成最终结算")
- 每次结算保留双方签字确认的书面记录,避免口头约定
3. 企业实操指南:签合同时必做3件事
- 划清责任线:在代付、担保类合同中,用加粗字体写明"本方仅履行XX程序性义务,不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 设预警机制:约定"若合作方逾期X日不履行结算/付款,视为放弃权利,我方有权单方处理";
- 留追偿后路:补充条款"代付方因履行本合同产生损失的,有权向实际债务人全额追偿,包括垫付款项、利息及合理维权费用"。
记住:合同不是走过场,每一条空白都是未来的风险口。 企业作为代付方时,宁可在签约阶段多花1小时明确责任,也别在纠纷后花1年时间追讨损失。类似本案中,谷城县某大成路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若当初在合同中写清"承租方未按时结算视为认可金额",就可避免后续连带责任——法律从不保护粗心大意的生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