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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途中避让急刹车致货物损坏,保险公司无证据不能以包装不善为由拒赔-新郑运输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7 新郑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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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运输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0184民初497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4年11月18日,新郑市某店镇某石材商行(以下简称"某石材商行")委托焦作市某运输公司运送石材至河南省焦作市温县某地,承运司机为某司机,车牌号为XXX。当晚9点50分,某司机沿新郑市由东向西行驶至310国道341公里处时,因避让一辆电动三轮车急刹车,导致车上石材严重损坏。新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某司机负全部责任。

次日,某司机将货物损坏照片通过微信发给某石材商行。11月23日,某石材商行将发货单(总金额131,924元)和损坏报价单(总金额91,080元)发给某司机。11月29日,某司机微信告知:"上级公司拒赔了,理由是事故不符合保险条款。"某石材商行回复:"货运险齐全却拒赔,我们只能走法律程序维权。"

焦作市某运输公司曾在某保险公司南阳市分公司投保"一路顺达"公路运输险,保单约定:因运输工具"碰撞、倾覆"等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需赔偿;但"因包装质量不善导致的损失"不赔。2024年12月4日,某保险公司出具拒赔通知,称"本次急刹车属包装不善,不在保险范围"。

某石材商行起诉要求赔偿91,080元损失。一审法院查明:

  1. 某石材商行负责石材包装,受损石材为定制产品无法修复;
  2. 某石材商行在起诉前已清理受损货物,导致无法鉴定损失金额;
  3. 保险公司未证明其向运输公司明确说明过免责条款(如免赔额10%)。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酌定损失为72,864元(报价单的80%),判令某保险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全额赔付;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三、企业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核心观点:运输途中因避让急刹车导致货物损坏,若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包装不善",就不能拒赔!此案警示企业:"急刹车不等于免责",关键看证据

风险一:保险公司随意拒赔,企业维权困难
本案中,某保险公司以"急刹车=包装不善"为由拒赔,但法院认为:

企业应对建议

  1. 托运方(如石材商行)

    • 包装要留痕:装货时拍摄视频,展示包装过程(如防震材料使用、固定方式),避免被甩锅"包装不善"。
    • 损失要共证:货物损坏后,立即联系承运方、保险公司现场清点,切勿自行清理!本案因某石材商行提前清理货物,导致损失金额打八折。
  2. 承运方(如运输公司)

    • 买保险要"看懂"条款:投保时要求保险公司逐条讲解免责条款(如"包装不善"的具体定义),并保留书面记录。本案中运输公司仅拿到保单,未获条款说明,导致保险公司免责条款失效。
    • 事故处理要专业:发生急刹车等事故后,第一时间报警并留存行车记录仪视频,避免口头承诺"拒赔"(如某司机直接通知"上级拒赔")。
  3. 保险公司

    • 免责条款必须"亮明":对免赔额、责任免除等内容,要用加粗字体、单独签字确认。本案因保险公司未做显著提示,法院直接认定"免赔10%"条款无效。

一句话总结:运输不是"甩手掌柜",从包装到理赔全程留证据!急刹车不必然免责,关键看谁证明"包装有问题"。企业务必:装货拍视频、投保要详解、出险共清点——省下百万纠纷成本,就在这些小动作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