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形成前的财产转移不构成恶意逃避债务-巩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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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案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案号:(2024)豫0181民初4987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8日,元某娟在向巩义市某牧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元某娟于2023年11月17日以巩义市某牧业有限公司、常某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法院于2023年12月7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巩义市某牧业有限公司向元某娟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4,086.15元;二、驳回元某娟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决生效后,2024年2月21日元某娟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巩义市某牧业有限公司提交其作为甲方与常某江(乙方)于2023年5月1日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约定:1.巩义市某牧业有限公司原法人(小名:常毛妮)从常某江处陆续借钱共计170万元成立巩义市某牧业有限公司搞养殖,购买养只建造羊舍、厂房、仓库,购买机械设备等,借钱时间欠条及明细上都有。2.由于养殖形式不好,甲方现已无力偿还乙方的钱,双方协商,现就甲方的养殖财产用于抵债。3.抵债财产:甲方所有的羊只、羊舍、仓库、大部分机械设备,双方确认所抵财产属实无异议。4.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拥有所抵财产的拥有权、处分权。乙方不对甲方的任何债务纠纷负责。5.甲方以实物方式交付乙方,所抵羊、羊舍、仓库将继续占用原土地,甲方将所占用土地租借给乙方。该《以物抵债协议》甲方由巩义市某牧业有限公司盖章、常某胜签字捺印;乙方由常某江签字捺印;见证部门处加盖巩义市某村村民委员会调解委员会印章,并由民调人员刘某西等三人签字确认。
2024年7月26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以本次执行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巩义市某牧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实际执行到位仅70元,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元某娟请求撤销《以物抵债协议》或确认此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
这个案例给企业敲响了警钟,也提供了重要的法律风险防范启示。简单来说,法院认为:债务人在债权人债权形成之前处分财产的行为,不构成对债权人的损害,债权人无权撤销。本案中,《以物抵债协议》签订于2023年5月1日,而元某娟受伤并产生债权是在2023年9月18日之后,时间上存在明显先后关系,因此不构成"恶意逃避债务"。
对企业来说,这个案例揭示了几个关键风险点和防范措施:
第一,时间点决定合法性。很多企业老板以为只要把财产转移了,就能避免还债,但法律对此有严格规定。如果在债务产生后转移财产,很容易被认定为恶意逃避债务;但如果在债务产生前进行的正常商业安排,通常不会被撤销。企业进行资产处置时,一定要注意时间节点,避免在债务危机出现后匆忙转移资产。
第二,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必须严格区分。本案中,原告主张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但未能充分证明。现实中,许多小微企业主经常把公司钱和自己钱混在一起用,这是非常危险的做法。建议企业必须开设对公账户,规范财务制度,避免收入直接进个人账户,否则一旦发生纠纷,股东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股权转让要趁早,别等到出事后。本案涉及原股东常某胜在认缴出资期限(2030年)未到时转让股权的问题。法院认为,股东在认缴期限未届满前转让股权,一般无需对公司后续债务承担责任。这对企业主来说是个重要提示:如果你打算退出公司,最好在认缴出资期限到来前完成股权转让,而不是等到公司面临债务危机时才匆忙转让,否则可能仍需承担责任。
第四,以物抵债协议要规范签订。本案中的《以物抵债协议》之所以被法院认可,是因为它有完整的见证程序,有村委会调解人员签字确认,且能证明债务真实存在。企业如果要签订类似协议,一定要确保:1)债务真实存在并有证据支持;2)协议签订时间合理;3)有第三方见证;4)抵债价格公允合理。切忌临时抱佛脚,在执行阶段才突然拿出一份协议。
第五,别把"老公司"当"新公司"。本案中被告辩称协议中的财产在公司成立前就已存在,但未能充分证明。许多企业主以为可以用个人名下的资产成立公司,然后在债务产生后主张这些资产不属于公司。这种做法风险很大,因为一旦用于公司经营,这些资产很可能被认定为公司财产。建议在公司成立时就做好资产权属划分,必要时进行资产评估和过户。
总之,企业经营中遇到财务困难时,切忌采取"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短视做法。正确的做法是:规范财务管理,保持公司财产独立;重大资产处置提前规划;债务问题尽早与债权人协商解决。只有依法合规经营,才能真正保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避免陷入"案了事不了"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