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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异议15日期限非硬性起诉期限-钟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9 钟祥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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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案号:(2023)鄂08民再17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5年9月21日,湖北宇某公司与深圳中某公司签订《钟祥金都国际广场地下二层机械停车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中某公司为宇某公司开发的金都国际广场地下二层安装共计403个车位的立体车库,合同总价为5114340元。合同还就付款条件、售后服务、双方责任等作出约定,其中特别约定,宇某公司付清合同约定的款项后(质保金除外),买卖双方安排对设备所有权进行移交。此后,中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场安装施工,并经宇某公司书面确认,因安装实际条件的限制减少计划车位6个。2017年11月9日,中某公司、宇某公司双方对上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设备移交报告》进行了签字盖章确认,完成了竣工验收并交付宇某公司使用。2017年11月20日,经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认定上述机械式停车设备安全性符合要求。上述工程造价最终认定为5043899.68元,宇某公司已向中某公司支付307万元,下欠工程款(含质保金)1973899.68元。因宇某公司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偿债能力,2019年5月5日,钟祥法院作出(2019)鄂0881破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宇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宇某公司清算组为宇某公司管理人。2019年6月26日,中某公司向宇某公司管理人提交编号为YF-0036号《湖北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申报登记表》一份,申报破产债权本金1973899.68元,利息153430.20元。钟祥法院分别于2020年5月15日、2020年11月30日、2021年2月3日召开宇某公司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债权人会议,会议作出的债权审查工作报告均对中某公司申报的编号YF-0036号债权确认优先债权金额1973899.68元,确认普通债权金额153430.20元,均进行了公示。湖北钟祥某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人申报的债权亦得到了确认。现钟祥某行起诉要求确认中某公司申报的编号为YF-0036的债权为无优先权的普通债权。

判决结果:一审判决驳回钟祥某行诉讼请求;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钟祥某行起诉;再审判决撤销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确认中某公司对宇某公司享有的197万元债权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看似复杂,其实核心就一点:当您的企业遇到破产债权争议时,千万别以为超过15天就不能打官司了!钟祥某行就是因为这个误解吃了大亏。

1. 15日期限不是"生死线",而是"温馨提示"

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对债权表有异议的,法律规定要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15日内"提起诉讼。钟祥某行在第四次债权人会议后第13天才起诉(2021年2月3日会议,3月16日起诉),二审法院却以"超过15天"为由直接驳回起诉。但再审法院一锤定音:这15天不是硬性起诉期限,而是附带不利后果的引导性规定

通俗讲:就像银行提醒您"本月15日前还款免罚息",超过15日不是不能还款,只是要多付点利息。同理,破产债权异议超过15天,您依然可以起诉,只是可能要承担诉讼费等额外成本。钟祥某行白白浪费了二审机会,最终虽然胜诉方向对了,却要自己掏100元二审诉讼费。

企业风险防范

2. "设备安装"也可能是"建设工程",优先权很值钱

中某公司干的是立体车库安装活,宇某公司以为就是普通买卖,结果法院认定:机械停车设备采购安装属于建设工程!因为:

这下可好了:普通债权排在第5、6位才可能分到钱,而建设工程优先债权能"插队"到第2位(仅次于破产费用和职工工资)。197万债权从"可能血本无归"变成"大概率能拿回"。

企业风险防范

3. 逾期主张权利≠自动丧失权利,但证据是命门

中某公司2017年11月完工,按当时规定应在6个月内主张优先权。表面看2018年5月16日是最后期限,但他们通过三份催款函(2016年、2017年、2018年1月)证明一直在要钱,法院认定"已主张权利"。

企业风险防范

征和律师提醒:破产程序不是"法律黑洞",普通企业完全可以通过细节把控守住权益。本案最大的教训是:法律期限要重视,但别被字面意思吓退。当您发现债权被错误认定时,立即做两件事:① 15天内发函要求管理人解释 ② 同步准备起诉材料。哪怕最后和解,手里有"随时能起诉"的筹码,谈判地位也会高十倍!(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