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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期限过期担保人免责,抵押登记不全丧失优先受偿权-天门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6 天门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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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5)鄂9006民初297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8年11月2日,某乙纺织公司与某商行订立《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种类为流动资金借款,借款用途为经营周转,借款金额34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首次执行年利率9.03%,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内归还借款的(含提前到期借款)在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50%罚息。
2018年11月2日,某丙担保公司与某商行订立《保证合同》,约定某丙担保公司为某乙纺织公司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债务履行期届满次日起三年,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2018年11月2日,某乙纺织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同意提请某丙担保公司为某乙纺织公司向某商行贷款提供担保,同意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某自愿以夫妻全部私产作反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某丙担保公司与某乙纺织公司达成《谈判纪要》:由某丙担保公司为某乙纺织公司向某商行贷款340万元提供担保,双方还就其他事项达成一致。同日,双方签订《委托担保合同》一份,对委托担保的定义、担保对象、担保费用及保证金、反担保约定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同时约定因某乙纺织公司未履行主合同的约定导致某丙担保公司部分或全部承担担保责任的,某丙担保公司有权追偿,某乙纺织公司无条件偿还某丙担保公司在《保证合同》项下所支付的款项,包括本金、利息、罚息等,并应按中国某某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向某丙担保公司支付利息,直至付清为止。
2018年11月2日,龚某、李某萍向某丙担保公司出具《反担保承诺书》、《同意反担保声明》,愿意以全部私有财产为上述借款向某丙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反担保的范围包括某丙担保公司基于上述保证合同为某乙纺织公司代偿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代偿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以及代偿费用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实现追偿权所发生的费用等。
2016年9月7日,某乙纺织公司与某丙担保公司签订《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约定被担保的最高债权总额为350万元,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期间为3年,期限自2016年9月7日至2019年9月30日。某乙纺织公司以50台机器设备提供抵押,抵押物总金额300万元,抵押物已经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2016年9月7日,李某萍和龚某与某丙担保公司签订《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约定被担保的最高债权总额为350万元,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期间为3年,期限自2016年9月7日至2019年9月30日。李某萍以房屋、门面、纳智捷牌小型客车提供抵押,抵押物总金额95万元,纳智捷牌小型客车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作价20万元。因李某萍提供的抵押物房屋和门面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依法设立。
上述合同签订后,2019年11月1日,某商行向某乙纺织公司提供借款340万元。借款到期后,某乙纺织公司未能清偿借款。某丙担保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为某乙纺织公司向某商行代偿借款本金3399937.97元,扣减某乙纺织公司在办理委托担保手续时交纳的保证金50万元,某丙担保公司对某乙纺织公司享有债权2899937.97元。2022年7月14日,某丙担保公司与某甲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约定某丙担保公司将其拥有的对某乙纺织公司的债权及项下权利转让给某甲资产管理公司,并于同年7月21日在《天门日报》刊登《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要求某乙纺织公司、李某萍行还款义务。2024年5月24日,某丙担保公司与某甲资产管理公司再次在《天门日报》刊登《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要求某乙纺织公司、李某萍履行还款义务。此后,某乙纺织公司、李某萍均未偿还上述债务。

法院判决:某乙纺织公司需偿还某甲资产管理公司代偿款本金2899937.97元及利息;某甲资产管理公司对50台机器设备和纳智捷牌小型客车享有优先受偿权;但驳回了某甲资产管理公司要求李某萍承担保证责任和对房屋门面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

三、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这起案例揭示了两个企业经营中极易忽视却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法律风险点,特别值得广大企业老板和财务负责人警惕:

第一,反担保的"黄金期限"不能错过!

本案中,李某萍明明签了《反担保承诺书》,承诺为某乙纺织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法院却判决她不用承担责任。为什么?关键在于"保证期间"这个"定时炸弹"。

法律规定,如果反担保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期间,那么保证期间就是担保人实际履行担保责任之日起6个月。本案中,某丙担保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代偿了借款,那么李某萍的保证期间就是从2021年6月30日到2021年12月30日。但某丙担保公司和后来的某甲资产管理公司直到2022年7月才发布公告要求李某萍承担责任,已经超过了法定的6个月期限。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1. 务必在担保合同或反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期间,至少要约定为2年,避免适用法定的6个月短期间
  2. 如果发生代偿,一定要在保证期间内(最迟不超过代偿后6个月)向反担保人正式发函催收,最好通过邮政EMS并保留寄送凭证
  3. 债权转让后,原保证期间仍然适用,不能因为债权转让就重新计算期限
  4. 建议建立担保事项台账,对每笔担保业务设置提醒,到期前主动跟进

第二,抵押不登记等于没抵押!

本案中,李某萍虽然用房屋和门面提供了抵押担保,但因为没有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正式的抵押登记手续,法院认定抵押权没有依法设立,某甲资产管理公司无法对这些房产优先受偿。而那辆办理了抵押登记的纳智捷小客车,却可以优先受偿。

很多企业老板有个误区,以为只要签了抵押合同、拿了抵押物的产权证,就算有抵押权了。但实际上,对于房屋、土地等不动产,必须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否则在法律上就等于没有抵押!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1. 对于不动产(房屋、土地等)抵押,必须亲自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仅签合同、收产权证是远远不够的
  2. 对于车辆、机器设备等动产抵押,也要及时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3. 办理抵押登记后,要定期查询抵押状态,防止抵押被注销或变更
  4. 重大抵押业务建议由专业律师全程跟进,确保登记手续完整有效

延伸思考:

本案还暴露出另一个常见问题——企业法定代表人突然去世导致公司治理混乱。某乙纺织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龚某2020年去世后,公司迟迟没有产生新的法定代表人,这在后续诉讼中也给公司带来了被动。建议企业:

最后提醒各位企业经营者:担保业务是双刃剑,既能帮助企业融资,也可能成为"定时炸弹"。签订担保合同时,务必看清条款;提供反担保时,务必确保登记到位;发生代偿后,务必及时行使权利。这些看似简单的步骤,往往决定了企业最终能挽回多少损失。风控无小事,细节定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