猝死不一定是疾病,保险公司未尽告知义务需赔意外险-当阳保险纠纷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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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纠纷
案号:(2025)鄂05民终48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孙某菊系李某军妻子,李某系李某军独生女。李某、孙某菊自述李某军于2018年入职当阳某某国酒从事保安工作,2023年9月24日因履行工作职责与他人发生争执后引发身体不适导致死亡。同日,当阳市某某路派出所出具当公告字[2023]0924号《调查意见告知书》,调查意见"李某军死亡性质排除案件",家属李某意见"本人对公安机关调查无异议,不要求解剖尸体,申请将尸体火化"。2023年9月24日,当阳市某某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电子证明(推断)书》载明:死者姓名李某军,死亡原因急性心肌梗死。
同时,2022年9月23日,当阳某某国酒为包括李某军在内的员工在某乙当阳营销部处投保了《中国某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为2022年9月28日零时起至2023年9月27日二十四时止,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100000元。《中国某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条款》第六条载明:由于被保险人猝死造成身故或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判决某乙当阳营销部向李某、孙某菊支付保险金100000元,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企业风险防范提示
这个案子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保险课:猝死不等于疾病,保险公司想不赔,必须证明自己尽到了告知义务!
很多企业老板以为,员工猝死就一定是疾病导致的,意外险肯定不赔。但法院明确指出:猝死的原因不仅包括疾病,还可能有其他外来因素。本案中,李某军是在与他人争执后死亡的,不能排除是争执等外界刺激导致的心梗发作。就像有人突然被吓一跳,也可能引发身体问题一样,这种"外来的、突发的"因素,恰恰符合意外险的赔付条件。
最要命的是保险公司的操作失误: 他们在投保单上根本没有让企业勾选"告知事项",也就是说,当阳某某国酒在投保时,根本不知道哪些情况属于不赔的范围。法院认为,这种"留白"的投保单,恰恰证明保险公司没尽到告知义务。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必须进行明确提示和说明,否则这些条款就是无效的!
对企业来说,这个案例暴露了三大风险点,务必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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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就完事"是大忌!
很多企业HR在给员工买保险时,觉得只要在投保单上盖个章就行,从不仔细看条款。本案中,投保单上"告知事项"一栏完全空白,没有任何勾选,企业自己都没意识到哪些情况不赔。防范建议: 每次投保时,务必安排专人逐条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什么情况不赔"的部分,要求保险公司现场讲解并录音留存。 -
别轻易同意"不尸检"!
本案家属直接同意火化尸体,导致死因无法进一步查证。虽然人死为大可以理解,但这让保险公司很难证明是疾病导致死亡。防范建议: 员工发生意外死亡时,企业应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并建议家属保留查明死因的可能性(如同意尸检)。即使家属不同意,也要书面记录沟通过程,避免后续理赔纠纷。 -
免责条款必须"看得见、听得懂"!
保险公司不能只说"这是行业惯例"就完事。法律规定,免责条款要用特殊字体、颜色标出,还要用大白话解释清楚。防范建议: 要求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提供书面说明材料,让经办人签字确认"已理解免责条款"。如果对方拿不出证明已告知的证据,将来发生纠纷,法院会直接判保险公司败诉!
给企业的贴心提醒:
团体意外险是企业给员工的福利,但千万别当成"走过场"。投保时多花半小时看清条款,未来可能省下十万元赔偿。记住:保险不是买了就万事大吉,规范投保程序才能真保障。下次签保险合同时,不妨多问一句:"这条不赔的情况,能不能举个实际例子?" 这样既保护员工权益,也避免企业日后陷入理赔纠纷的泥潭。